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
江苏省司法厅
近年,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和法律援助机构围绕“扩大覆盖、应援尽援”的目标,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创建活动。
2007年2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体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有效、运作规范的工作体系和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08年,省委、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改善民生重点工作,强调要从加强接待服务窗口建设、建立12348服务平台、扩大覆盖范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2008年,我厅制定了《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从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接待场所、工作规范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设的指标,推动全省各地开展规范化机构创建活动。
在规范化建设方面,我们是这样做的:一是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各地普遍制定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庭审旁听、律师值班服务、业务台账管理、办案补贴等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将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受援人权利义务、办案流程、服务措施、监督电话等事项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统一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使用省厅制发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提示书》、《法律援助服务合同》等文书格式,规范案件卷宗。四是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使用统一的服务质量测评表,设置法律援助方便程度、信息提供、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项目,让受援对象在法律援助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案件办理、结案等环节对法律援助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增强法律援助人员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和服务措施。
2003年以来,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年平均增长42.8%。2008年,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9561件,援助困难群众40315人,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42757万元,处理群众来访和函电咨询245984人次,受援人对全省法律援助办案工作的满意度达98.6%,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万联系点打造一小时服务圈
浙江省司法厅
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打造“法律援助惠民工程”。2006年至2008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3394件,年均达2万件以上;受援人数110785人,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
2005年省人大对受援范围进行了修订,在全国率先作出了经济困难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规定。今年年初,省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等作为法律援助事项,从而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我们以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为抓手,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目前,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成法律援助工作站1496个;在村(居)、城乡劳动力市场、大型民营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近3万个;全省有75%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临街“落地”窗口,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网络,当困难群众有法律援助需求时,能够在一小时之内到达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为法定免审经济困难条件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在全省35000多个行政村全部钉挂法律援助便民指示牌,全面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在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对孤老病残人员申请实行上门服务,积极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援助案件等,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便捷、快速得到法律援助。
浙江是一个农民工输入大省,全省农民工总数达1880万人。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重点加强农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06年至2008年,全省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0108件,受援农民工61107人,分别占援助案件和受援人总数的55%。同时,充分运用“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为困难群众解疑释惑。3年来,共接待咨询35万人次。
民生工程服务团缓解力量不足
江西省司法厅
今年年初,江西省人大通过决议正式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作为为民办理的60件实事之一,并由省财政增拨1000万元专款予以保障。目前,景德镇、吉安等8个设区市已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民生工程。
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和《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对这项民生工程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工作措施和检查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狠抓了“三个环节”:
一是量化指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现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放宽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农民工放宽至2倍;将农民工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创业、就业,劳动合同纠纷,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是强化措施,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性。组织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志愿者等成立“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服务团”。目前,团员已达2000余人,缓解了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完善便民措施,进一步简化程序。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坚持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开辟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完善法律援助网上受理、审批制度,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推动法律援助网络向基层和农村拓展和延伸。确保年内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联络员)达到100%,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达到100%。
三是细化管理,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规范、功能完善、运作高效”的要求,强化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经费保障落实、人员队伍到位;加大法律援助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力度,公开法律援助条件、受理范围、服务形式和工作流程,实施“阳光法律援助”;制定完善了《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标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制度规范覆盖法律援助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
应援尽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河南省司法厅
近年来,我们全面开展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年初,我厅在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要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任务:法律援助覆盖面由原来的20%增长到35%以上,法律援助知晓率由35%提高到70%,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由2000万人增加到3400万人以上;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年办案量达到5万件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提供咨询数量达到50万人次。
为确保应援尽援目标的顺利实现,我省于2008年3月、6月分两批选取漯河等六市一区为试点单位。通过试点,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受援困难群众数量明显上升。2008年六市一区共受理案件1.01万件,试点期间办案数量较2007年同期平均增长率为48.78%,高于2008年全省18%的增长幅度。受援困难群众达1.2万人,同比增长51%。二是试点地区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得到明显提升,由试点前的35%增至目前的60%左右。三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法律援助化解信访和群体性纠纷的比例由原来10%增至30%。四是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进一步认知和重视,政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试点单位法律援助经费在2008年基础上翻了一番。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5至10人(专职律师1至3人),县级应达3至5人(专职律师1至2人)。二是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每个乡镇设一个申请受理点,每个县城设2个受理点,省辖市城区每5万人或每2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一个受理点。设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号码。在临街一楼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等候区域与接待区域分离,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设立私密区、为聋哑人聘请手语翻译。三是整合力量开展应援尽援。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促进社会律师公平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
实行重点案件全程跟踪服务
福建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近年来,我中心以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大胆探索完善接待、法律咨询、指派、办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适应部分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我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在办公楼底层、临街、人员出入方便的地点设立接待场所,并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各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上墙公示、印发宣传手册、设置触摸屏等方式,使困难群众能及时了解法律援助有关事项。为保证法律咨询质量,中心还建立了“受理咨询反馈意见”制度,重点针对值班律师的服务态度、法律咨询解答完整性以及咨询群众对解答满意度等设立了专项评价标准,制作成表格由来访群众直接填写,督促提高接待和法律咨询质量。
近年来,我们对志愿律师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进行了有益探索,建立了志愿律师专业分组制度。2006年,针对法律援助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在过去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档案库”的基础上,正式推行志愿律师专业分组制度,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组成刑事、劳动争议、行政诉讼、人身损害等7个专业小组,同时还吸收高等院校法学教授、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志愿律师专业小组。根据案件类型,我们从“志愿律师专业小组”中选择专业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对案情复杂或当事人对律师的代理观点有异议的案件,中心启动重大案件讨论程序,召集专业组律师及专业人士讨论案例,集体确定办案思路。
我们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实行重点案件全程跟踪,一般案件抽查制。承办人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报告中心,中心随机指派专职律师参加案件的庭审旁听,并根据承办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举证情况、书面代理(辩护)词质量等形成听庭意见,填写法律援助个案质量检查评判表,发现问题及时向承办人反馈;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与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中心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分阶段、分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办案补贴支付与案件归档的质量挂钩,对不负责任的承办人员,视情节取消案件补贴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报市司法局作出处罚。
异地协作减低受援人维权成本
湖北省司法厅
从2007年开始,湖北省委、省政府连续3年把“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3年来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378件,平均每年增长33%,有力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2008以来,全省有10个市(州)、33个县(市、区)、144个乡镇将法律援助列入本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地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2008年全省安排解决法律援助经费2046.48万元,比2007年增长近1倍,比列入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前增加了近5倍。
为顺利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我省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公、检、法、司等18个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各市(州)也相应成立了协调小组,并建立了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我们重点加强“三项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组织网络,依托司法所设立了1210个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普遍建立了村、居(社区)联络员制度。改善办公条件,全省90%以上的机构有了独立的办公场所,大部分实现了咨询接待室临街化和无障碍通行。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两类案件,一律免除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提高人员素质,坚持每年分期分批对全省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集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协作能力建设。以解决农民工问题为重点,与泛珠三角等12个省(区)签订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协议》,与外省30个城市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了农民工维权成本。在武汉城市圈内8个城市实行“相互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相互提供调查取证协助、共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还就加强省内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下发了通知,对各地在法律援助协作中的具体职责、异地申请受理、协作形式、案件统计等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加强宣传能力建设。开展“法律援助进车站、进码头、进工地、进工棚”等系列宣传活动,免费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123》等宣传资料500余万册(份),对农民工开展维权培训300多万人次,在各交通集散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4200多场(次),增强了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
我区法律援助处自1997年成立以来,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扶弱救贫,为民解困”的原则,不断拓展法律援助新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
宝安区有近500万外来务工人员,是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最密集的地区。2007年,我们分别在区劳动局、区总工会设立了劳务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法律援助窗口前置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为在宝安的广大劳务工和职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2008年与劳动部门共同参与调处百人以上的劳资纠纷事项6件,调解3件。
针对我区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当事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状况,2006年,我们率先在全省开展“关爱劳务工工伤、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人员法律援助进驻医院”活动。同时,针对“医闹”痼疾,把介入医患纠纷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项新内容,由兼有医学、法学的双向专业人员承办医疗争议案件,有效地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医疗官司难”的问题。从2007年到今年4月,共办理医患纠纷案件88件,参与解决“医闹”事件6件,为受援人索回赔偿款项达420多万元。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率先开展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我们与区公安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范围,为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2008年12月,又与区公检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绿色通道,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援助律师应向法院出具被告人基本情况的报告,联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到庭配合法官帮教庭审。
针对那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又确需法律服务的“夹心阶层”的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2004年起我们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为“夹心阶层”提供规范的代书、法律法规查询等服务,正确引导他们依法维权,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宝安区近年来案件受理量急增的现状,我处在内部设立了劳动争议工伤案件、医疗争议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3个专业案件组,分类负责案件的审批、指派,更专业、细致、快捷地为受援人服务,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网上审批实现“咨询不出家门”
重庆市司法局
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加强保障为前提,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应援尽援为目标,不断创新发展。去年,我们提出了“适当扩大范围,降低门槛,简化程序,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新思路,推动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发展。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建设“平安重庆”的五大目标体系,并继续列入了全市八大“民心工程”。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落实。法律援助服务保障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全市41个法律援助机构,已有38个列入了行政机构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比2006年增加了1倍多;全市共有法律援助工作者1174名,是2006年的3.6倍;2008年,全市法律援助财政拨款达到3351万元(其中市级拨款1865万元),是2006年的1.8倍,为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提供了可靠保障。
我们立足于“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并存的特殊市情,先后将土地流转、林权改革、三峡库区移民维权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补充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对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返乡农民工和零就业家庭、困难职工家庭,适当放宽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对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和残疾人侵权赔偿等事项,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2008年,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653件,比2006年翻了一番;为受援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3.1亿元,是2006年的2.6倍。
我们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148法律援助专线”作用进一步发挥。2008年,提供法律咨询10多万人次,被群众称为“平民的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进一步延伸,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设立了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平台,依托市、区县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已达1100多个,在村和社区设立的法律援助联系点已达1万多个,并逐步推行了法律援助“网上申请”和“网上审批”,基本实现了“咨询不出家门,申请不出乡镇”,部分区县做到了“审批不过夜”,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用生命承载起贫弱者的希望
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王林
我叫王林,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已近10个年头。在走上法律援助岗位之前,我是一名执业律师。1999年,当听到黄石市批准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消息后,我毅然离开了有丰厚收入的律师事务所,主动请缨组建法律援助中心。
有一天,黄石市冶钢农场一名妇女吴某来到中心求助。她离婚后带着14岁的患精神病的女儿,生活非常艰难,希望让女儿的父亲承担抚养的责任。当听说她为了省下3元车票钱,天不亮就出发,在寒冬的黑夜里步行30里路找到中心时,我强忍眼泪,掏出身上仅有的400元钱让她回家的时候一定要坐车。由于她的前夫经济条件也不好,我奔波于居委会和民政局为她争取救济款,办低保手续,让这个困难家庭生活有了着落。
我办过这样一起信访案件,孟家一兄弟被杀,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服,要求给予280万元巨额赔偿,重复上访达14年之久。领导安排我参与处理。我从法律角度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进行分析并进行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家属终于认识到诉求的理由虽然成立,但赔偿数额要求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最终同意接受25万元赔偿,并明确表示不再上访。这个案件,当时被列为国家信访局督办的一号信访案。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不仅仅是简单地办案子、走程序,还必须要有不畏强暴、伸张正义的精神。有一位老人找到我,说她的儿子开洗车店得罪了地头蛇,被暴徒用自制土枪致残,全家老小失去了生活的支柱,凶手却逍遥法外。接手案件不久后的一天中午,一个彪形大汉闯进办公室,以人身安全威胁我不要再插手案件。我毫不畏惧,因为我相信邪不压正。在掌握大量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促成公诉机关在案发3年后提起公诉,凶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
从干上法律援助工作那天起,我总觉得有副沉甸甸的担子压在肩上。由于12年前就身患癌症,我经常感到不适和疾病带来的痛苦,但每当看到受援人对我那种期盼的眼神和充满信任的目光,我就忘记了病痛,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
办案数量连续6年大幅增长
青海省司法厅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以长效机制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法律援助目标考核、“三项标准”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办案数量连续6年大幅度增长。2008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935件,较2003年增长了5倍多,6年累计办理案件25000多件,受援群众达5万多人,平均每年以40%以上的幅度增长。
我们坚持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力度,层层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把法律援助办案数量、规范化建设等内容列入重点考核目标,以省政府“督办通知”形式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促。2007年,省综治委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全省综治目标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建立起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考核机制。省司法厅每年将法律援助纳入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2007年印发了《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法律援助经费按全省总人口人均0.80元列入财政预算,分3年逐步到位,其中省级人均0.20元,州、县分别人均0.30元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办案补助也在过去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提高。2008年全省三级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数额比5年前提高了40多倍。今年,将进一步调整上述标准,以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们加强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建设,指导各州和县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面建立法律援助接待大厅。省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200平方米的“规范化示范接待大厅”,同时投资400万元,建成了1500平方米的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技术业务用房。目前,各地设立50至200平方米的临街面接待大厅23个,占应建数的43%,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扩大了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案件数量和咨询解答数量迅速上升,深受群众拥护和欢迎。
我们狠抓宣传长效机制建设,提高社会影响力。利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助残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农民工外出务工和返乡等时机,共开展各种形式的大型宣传活动100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