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联合推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06-1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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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重新修订完善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3年1月起实施。为认真落实《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开展调研,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有效提升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服务水平。

  扩面提标,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法规定,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死刑复核等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全部纳入现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范围;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等不同类型补贴标准,并规定刑事案件按照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分阶段按件予以补贴。同时,参考2021年黑龙江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将按工作日计算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0-200元提高到200-400元;并适当调整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补贴标准。

  加强管理,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覆盖式培训,详细解读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亮点及主要内容,并就如何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进行了安排部署;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依规进行惩罚。

  提质增效,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实行法律援助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社会募集捐助制度,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优先服务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等优抚优待群体,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相关链接: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