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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打假打出农业部一号大案

观察家

文公山


  本月初,农业部曝光了2005年上半年农资打假10大案件,浙江省杭州市苏杭农化有限公司(下称苏杭农化公司)和西湖农药厂制售假“稻卷宁”农药案列在了第一位,而该案的破获,很大程度得益于刘松岩律师成功策划并主持参与打假。
  键入“稻卷宁”,在网上用百度搜索,你会发现有多达21页的搜索结果,几乎囊括了全国各主要媒体关于浙江制售假“稻卷宁”农药案的报道,很多报道中均提及江苏东宝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东宝公司)聘请的由多名律师组成的打假律师团打假,而策划、主持者就是刘松岩律师。

  律师受命于企业危难中

  2004年8月中下旬,浙江省余姚市和上虞市的晚稻种植户相继在自家晚稻田里喷洒了一种叫“稻卷宁”的杀虫剂。在喷洒农药一个星期后,稻子竟然慢慢地枯黄死掉了。
  当生产“稻卷宁”农药的东宝公司得知该消息后大为震惊,作为全国惟一生产该产品的厂家,发生如此大的质量问题,将会给公司带来致命打击。东宝公司领导和法律顾问经讨论,决定到扬州聘请有丰富打假办案经验的刘松岩律师。刘律师在听取了东宝公司简要案情介绍后,感到责任重大。在所有打假案件中,农资打假是最难的,它涉及到千家万户,面广量大,证据收集非常困难,更何况又是去异地打假,情况不熟悉,语言有障碍等等,难度可想而知。但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制售假农资的犯罪分子,还农民一个公道,刘律师决定接受东宝公司的委托,组成律师团打假。

  依靠媒体取证初见效果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组成律师团赴宁波打假。在充分考虑到调查的困难后,刘律师决定依靠当地媒体及有正义感的记者支持,请求他们配合调查,一方面可起到保全证据的作用,另一方面还可利用此前记者做调查报道时情况熟悉、懂当地方言的优势,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明确了办案方向后,2004年9月8日律师打假团抵达宁波。因此前宁波晚报和宁波人民广播电台已就余姚市“稻卷宁”药害作了客观的报道,律师团经与他们沟通,取得了他们的支持。9月9日上述媒体各派一名此前已到过受害农户处的记者陪同律师调查取证。因此前东宝公司已就产生药害的批号为20040809的“稻卷宁”产品的包装箱及包装袋外观作了鉴定,其有7处与真品相异,故律师打假团首先来到了销售假药的余姚市马渚镇乐安湖村农药代销点进行调查,发现该农药代销点共销售假药两箱,均有药害。律师团做了调查笔录,依法调取了假药的包装箱及尚未销出的4袋药。此后律师团又去其它地方做了调查。
  “稻卷宁”农药在浙江省销售形势一直很好,几年来从未发现质量问题。“稻卷宁”农药在浙江省的总经销商是苏杭农化公司,余姚市的农药供应渠道是由其批发给余姚市农资公司,再由农资公司送货至各农药代销点。

  律师举报制假售假受挫

  2004年9月10日起,打假律师团顾不上休息,带上有关资料和记者首先来到给假药包装作鉴定的余姚市工商局,但未见到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律师团又来到余姚市农林局,农林局有关人员称余姚受害水稻已达千亩,损失惨重,农药危害成份尚在鉴定中。
  因余姚市农民受害损失巨大,如不及时将造假者查出,不仅东宝公司的声誉会毁于一旦,巨额赔偿也会使东宝公司破产。为此,律师又数次来到余姚市公安局,向该局举报苏杭农化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公安局收下律师递交的控告材料及相关证据后,以农林局尚未移交案件材料为由,就是否立案不予答复。
  鉴于余姚市有关机关的态度不积极,刘律师决定先回扬州,请江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先做好基础证据工作,在适当时候将案件移交给余姚市公安局,以促使余姚市公安局尽快立案侦查。
  律师团在浙江期间,多次接到替苏杭农化公司说情的电话,并两次接到苏杭农化公司负责人杭新根打来的威胁电话,但律师团成员并未罢手。

  律师努力终使公安立案

  律师团在扬期间,一方面与东宝公司一起向江都市公安局控告苏杭农化公司制售假农药,另一方面与制售假农药的苏杭农化公司负责人周旋,以获取更多证据。
  2004年9月16日晚,律师团、江都市公安局有关人员、扬州质监稽查人员、扬州电视台关注栏目记者等一行数人连夜赶赴余姚市。次日,江都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侦查材料移送给余姚市公安局,但余姚市公安局仍以余姚市农林局未移送材料及伪劣农药有害成分未鉴定出来为由,对是否立案不予表态。
  这批伪劣农药有害成分系超高效除草剂的鉴定结果终于作出,因这批伪劣农药已直接导致了余姚、上虞两市5617户农户遭受91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经过律师团的积极努力和多方呼吁,余姚市公安局终于立案侦查了。国务院领导得知此事后也作出批示要求严厉查处肇事者。由于律师团的积极努力和配合,加之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终于使这一全国最大的制售假“稻卷宁”农药案浮出水面。

  制售假农药者终受制裁

  原来,2002年4月,杭州苏杭农化公司和江苏东宝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农药经销合作协议,由苏杭农化公司提供生产所需主要原料,东宝公司负责加工生产“东宝”牌“稻卷宁”农药,东宝公司授权苏杭农化公司负责浙江地区总经销。2004年7、8月,由于东宝公司“稻卷宁”农药供不应求等原因,而浙江农户又比较喜欢用“东宝”牌“稻卷宁”农药来除虫,苏杭农化公司业务负责人杭新根决定自己生产加工“东宝”牌“稻卷宁”农药。这样,杭新根就与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管理粉碎车间的朱金荣私下联系粉碎加工“稻卷宁”原料事项。朱金荣在未取得“稻卷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同意为其加工,并约定加工费每吨2300元。
  与此同时,苏杭农化公司先后从一些非正规渠道采购了生产“稻卷宁”农药的主要原材料,其中包括一批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乙酰甲胺磷原药和一批除草剂原料。朱金荣则根据苏杭农化公司的要求,未经任何检测,为其加工粉碎了共七余吨假冒“稻卷宁”农药。苏杭农化公司将该种自行生产的含有除草剂成分的假冒“稻卷宁”农药全部销售给余姚市兴农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余姚、上虞地区农户购得此药后即在晚稻田使用,因该农药含有超高效除草剂———氯嘧磺隆,结果于8月底出现大面积的晚稻药害。
  2005年6月10日,余姚市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杭州苏杭农化公司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判处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罚金2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杭新根等5名被告人3至15年有期徒刑,其中杭新根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杭根生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朱金荣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来水法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袁小宏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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