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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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31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11部政府规章:

一、《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二、《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年5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9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年1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2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年3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年5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九、《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年6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十一、《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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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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