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0-0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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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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