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0-1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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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参加。”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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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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