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6-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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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核实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更新及维护管理。

  公安、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用电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自治组织、住宅小区依法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村规民约、业主公约。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

  (二)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下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和消防标识;

  (三)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四)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督促和指导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六)依法应当承担或者按照约定承担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自建房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职责,由自建房所有权人承担;自建房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规范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善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室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用防火隔墙等措施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二)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取防雷、防水、防风等有效防护措施;

  (三)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四)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的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接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五)使用老化、破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报告,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依法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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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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