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1月28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