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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1-0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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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时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6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予以废止。

  二、对《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通行与管理”;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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