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3-08-1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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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决定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七款。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九条中“临时户外广告”修改为“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子显示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二款修改为:“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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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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