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消防主题公园和消防安全微体验点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保障服务区域内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及时劝阻、制止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正常使用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出租使用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餐饮行业经营服务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餐饮行业经营服务单位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的,气瓶间、厨房等部位与其他部位应当实施有效的物理隔离,并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联合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宗教事务、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培训、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行业单位落实标准化管理要求。”
七、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每年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八、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九、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火灾高危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