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酒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水用户自行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本单位内部的供水设施,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