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根据2025年1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科学确定检查频次,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
3.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将第七条修改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警告,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5.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