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邯郸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6-0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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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促进网约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租赁条例》《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对不特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

  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全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网约房信息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二)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指导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三)对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对网约房治安状况开展现场检查;

  (四)依法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对用于经营网约房的房屋具有合法使用权;

  (三)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于经营网约房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标准,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网约房装修或者改建时,应当符合有关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一)不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房屋;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车库、地下储藏室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住宅;

  (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信息登记。办理信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网约房详细地址、面积、房间及床位数、产权人信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网约房房源信息;

  (三)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网约房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变更信息。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严格落实住宿信息实名登记制度,督促入住人员通过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治安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完成个人身份实时核验,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入住人员的信息,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身份不明、拒绝配合身份核验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

  (二)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配合公安机关日常检查;

  (三)提醒入住人员不得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鼓励网约房经营者使用智能门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提升管理的智能化和便利化。

  第十一条 发布网约房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房源信息、登记标识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二)实时向公安机关共享网约房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经营者信息等;

  (三)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订单信息;

  (四)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五)发现网约房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集、使用、处理、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按要求完成个人身份实时核验,确保人证相符;

  (二)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三)禁止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寻衅滋事,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有关信息;

  (二)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将不符合安全条件、居住条件的房屋作为网约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县乡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权分工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网约房入住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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