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消除制度冲突和障碍,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市政府对涉及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2019年10月19日公布的《金昌市未利用地保护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