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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废气超标排放致大气环境损害鉴定案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6-0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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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废气超标排放致大气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大气环境损害鉴定 废气超标排放 替代修复方案

  案情概况

  某电厂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垃圾焚烧设备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由于该厂建厂较久,原有烟气净化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5-2014)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污染物无法实现达标排放。受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相关鉴定评估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实施)中规定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的污染当量值(0.95、0.95、2.18),计算得到三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为40287.79、96449.24、116081.10。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按该污染物应征收的排污费(2018年1月1日之前)或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之后)标准计。依据该电厂所在省份和城市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相关规定,该电厂超标废气中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2017年以3.6元/污染当量计算,2018年以4.8元/污染当量计算。最终计算得到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电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造成的虚拟治理成本共计1,843,355.02元。

  该电厂所在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依据《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定,虚拟治理成本乘以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3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最终计算该电厂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3=5,530,065.06元。

  鉴定要点

  该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符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以及《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情形”。由于该事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过去,难以对当时被污染的大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因此,选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对周边生态环境的补偿与修复,提出植树造林方案作为可持续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方案。

  案例意义

  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主要可能会通过大气降尘对周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环境影响。本案中烟气排放源部分处于技改达标和停产状态,通过对厂区下风向及主导风向区域的土壤、农产品开展实地调查和分析检测,未发现调查区土壤、农产品遭受生态损害影响,暂不需要开展代价较为昂贵的环境修复性工程及修复措施。结合相关文献与案例可行性,提出常见的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案,以计算得到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作为植树造林方案预算,补偿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有效发挥植被绿化持续防污效应。通过降低大气有害气体浓度、吸滞粉尘、减少空气含菌量及放射性物质含量、衰减噪声、改善小气候等多种途径持续有效改善厂区周边大气环境。

  专用名词解释

  替代性修复方案:指无法或没有必要在原地原样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合理采取异地和(或)他样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建设,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在区域性或流域性范围内得到相应补偿的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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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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