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廖永安:深刻认识发展商事调解的时代意义

来源:《中国法治》杂志202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4-03-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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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湖南警察学院院长、教授,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主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为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在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特别是201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商事调解发展浪潮,各国纷纷出台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着力塑造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深刻认识发展商事调解的时代意义,对于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和变革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第一,发展商事调解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面对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创造性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建设更加美好世界提供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建立在人类利益共同体基础之上的,命运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商事争议之所以产生,往往是因为商业交易各方的利益失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新的方向。

  商事争议中的利益冲突往往涉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直接利益与关联利益、眼前利益与未来利益、共同利益与差异利益。如何有效地平衡商事交易各方的各种利益类型,是构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商事争议往往难以圆融周全地兼顾各种利益类型。以商事诉讼为例,其通过“请求—抗辩”“举证—质证”等具有对抗色彩及竞技因素的程序设计,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体,并利用这一对抗体去充分挖掘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在案件真实“浮出水面”之后进行“黑白分明”的判断。这种利益对抗常常会使当事人陷入“零和游戏”的困境,徒增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商业关系。与诉讼和仲裁不同,商事调解在处理商事主体利益冲突时,具有以下两种独特理念:

  首先,商事调解注重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从“利益对抗体”思维转向“利益共同体”的打造。调解员在商事调解过程中既努力融合争议双方的不同利益,同时充分挖掘争议背后的共同利益,从实现共同利益增长的角度促成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商事调解不仅注重“切分蛋糕”,更加追求“做大蛋糕”。其次,商事调解实现了从“单一静态利益观”向“多元动态利益观”的理念转变。商事纠纷尤其是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利益冲突通常是多元交织的,而诉讼关注与解决的往往是当事人诉争之内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既定且单一的。此种单一静态的利益观难以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纠纷当事人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的需要。与此不同,商事调解以维护多元动态利益为理念,不仅着眼于物质利益,还着眼于非物质利益;既关注诉争内利益,又关注诉争外利益;既重视眼前利益,更重视未来利益。通过灵活和开放的调解方式,商事调解在解决诉争内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兼顾诉争外利益、间接利益、长远利益的维护。

  第二,发展商事调解是助力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全球经济面临多种风险挑战,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此导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全球贸易回暖速度放缓。在经济领域日益凸显的“信任赤字”正在加剧全球治理风险。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中国始终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务实行动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商事调解以开放性、包容性、互惠性、共赢性为基本特征,其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重建经济领域信任体系,促进全球经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序言所言,商事调解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价值,其能够减少因争议导致终止商业关系的情形,便于商业当事人管理国际贸易,将有助于发展和谐的经济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争议,商事争议较为注重双方合作与信任关系的维持,甚至在有些商事争议中,维持良好合作与信任关系的意义远远高于利益冲突的化解。因此,商事调解以“和气生财”为基本理念,不主张将争议双方的直接利益和关联利益对立起来,而是提倡在努力实现实质利益冲突解决的同时,维护好争议双方的关系利益。商事调解的繁荣和发展,能够为跨境贸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和低廉的纠纷解决服务,从而为促进各方商事交易往来、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发展提供重要助力。

  第三,发展商事调解是提升国际争议解决话语权的重要途径。中国历来注重通过调解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这既是受儒家“无讼”思想的熏陶所致,也是维持人口大国秩序正常运转的现实需要。我国积累了丰富而悠久的调解文化和历史经验,调解被誉为独具特色的“东方之花”。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调解体系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的忽视,导致调解在国际调解领域逐渐失去了先发优势和话语影响。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调解方面取得了飞跃式发展,其在调解的职业化、学科化、市场化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更为重要的是,关于调解研究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也逐渐掌握在了英美等发达国家手中。这对于具有几千年调解文化的中国而言,无疑是重要的警醒。

  国际关系领域是话语权表达的主要平台,表现为对各种国际标准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以及对是非曲直的评议权、裁判权。长期以来,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掌握,与此相应的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与机制也主要由欧美国家制定,包括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等,以及据此形成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正因为目前国际主流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与机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话语表达,导致在以往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发展中国家常因话语权微弱而利益受损。

  中国正在逐步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这要求我们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从过去的“旁观者”和“接受者”,转变为“参与者”和“主导者”。中国代表积极支持并自始至终参与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谈判、起草,以及最终文本的形成,并在其中贡献了中国智慧,这对于公约的最终成文发挥了重要且独特的作用。此外,我们还于2023年发起设立了全球首个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这也是中国政府努力彰显自身在国际商事规则领域的影响力,以及提升争端解决话语权的重要表现。在现代国际社会,良善完备的、具有竞争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维护经济发展、彰显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作为传统的调解大国,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全程参与和首批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先机,加快完善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努力赶超西方国家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影响力,进而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话语权。

  第四,发展商事调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是全球经济竞争的“软实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商业交易中无可避免地会发生商事纠纷。如果商事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有可能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比如,商业交易的减少、创业活动的减少、投资的减少,这些均会影响宏观经济的波动。因此,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根据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指标体系,商事调解是评价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其中,涉及商事调解的指标有:商事调解的自愿性、独立性、公正性、便利性,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是否简便快捷,公共组织能否提供广泛的商事调解服务,商事调解的在线化水平,商事调解员名册及调解数据的公开程度,调解中披露的信息是否会运用在其他程序中而对当事人不利,法律上、经济上有没有政策措施激励商事调解发展,等等。

  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指标体系中有关商事调解的指标,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商事调解的实践发展与这些指标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首先,从商事调解的监管框架来看,商事调解服务的专业性、公正性与独立性均有待提升。具体表现为,商事调解发展的法律规范有待健全,商事调解人才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商事调解专业技巧和职业准则还有待普及,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之间的独立性还有待提升。其次,从商事调解的公共服务来看,商事调解的运行经费和财政支持有待加强,商事调解的数字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商事调解的业务统计与数据公开还有待加强。从商事调解的便利性来看,商事调解的可靠性以及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有待完善。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未来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应在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等方面采取更为有力的发展举措。

  第五,发展商事调解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商事纠纷化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规模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由于经济下行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日益增加,各类商事纠纷数量攀升、类型多样。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而言,商事纠纷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具有解纷周期长、成本高的特征,依靠现有的诉讼和仲裁机制,已经难以充分满足商事纠纷的解纷需要。况且,在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很多商事纠纷也不再适宜通过诉讼解决。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2020年受理案件数为3809件;2021年为4900件;2022年为9531件。2023年受理案件数为12509件,较2022年同比增长31.3%,标的额为105.3亿元,其中来自法院案件10884件。再以深圳市为例,2022年商事调解案件总数达到6895件,相比2021年的2073件增长了232.6%,其中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从2021年的334件增长至2022年的1271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商事调解为化解商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来看,我国商事调解还处于起步阶段,商事调解欠缺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程序规范、案源拓展、服务收费等方面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优势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的商事纠纷,运用商事调解解纷还不够充分。为此,我们需要结合商事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营造商事调解文化,积极倡导“有商事纠纷,找商事调解”的调解优先理念,让商事主体自发地从“要我调解”转变为“我要调解”。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贺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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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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