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监狱法修订中把握的四重关系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6-08-2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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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四级调研员 王雷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94年监狱法制定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全面系统修订。新修订的监狱法表决通过,是我国监狱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新时代监狱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将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重要力量。

  监狱法是刑事执行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法修订过程中,坚持立法的全局视野和系统思维,注重平衡好刑罚执行领域和监狱工作中的各种关系。新修订的监狱法在健全监狱管理体制和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方面,严格规范刑罚执法活动和维护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方面,加强监狱建设、管理及保障和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监督方面,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与社会外部协作等方面,都作了统筹考虑。

  一是注重平衡好“监-犯”关系,坚持监狱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水平同步提高。健全监狱管理体制与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保障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新时代背景下监狱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正确处理好监狱管理与罪犯权利保障的关系,坚持管理和保障并重。既保障监狱执行刑罚、管理改造罪犯的必要法律手段,也严格规范监狱执法。既要求罪犯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帮助其回归社会。此次监狱法修订,在总则第四条监狱工作原则和目标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二章监狱一章中,专门规定了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一节,从体例上和内容上明确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基本要求。如规定了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合法财产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保护和帮助的权利等。此外,监狱法进一步加强了监狱狱政管理的有关内容,其中在保障罪犯通信、会见、生活、卫生等方面作了完善细化。如明确规定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专门增加罪犯与有利于其改造的其他人员通话、会见的规定;对罪犯居住的监舍增加了“防暑”的要求;监狱保证罪犯每日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等。这些规定都使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在监狱管理活动中得到具体体现。

  二是注重平衡好“监-警”关系,坚持监狱规范化与狱警职业保障高质效提升。严格规范刑罚执法活动,是建立公正、法治、文明、廉洁、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体制的必然要求。此次监狱法修订,从多方面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如细化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行为范围和规范,对依法履职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作了明确列项规定;明确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进一步督促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尽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等。另一方面,坚决维护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完善监狱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明确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依法保护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等。这些规定对规范和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依法履职,增强其职业使命感、责任感、认同感、荣誉感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注重平衡好“监-检”关系,坚持监狱管理与检察监督协调配合、制约促进。党的二十大报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等党中央文件中,对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等作了部署要求。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中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体制机制。此次监狱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规定,强化检察机关对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约。如在刑罚的执行程序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减刑、假释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等。此外,对于监狱履行日常管理职能,监狱法中专门增加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管理活动的全面监督。这些规定既有利于保障监狱执法和日常管理的公开公正,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权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落实。

  四是注重平衡好“监-社”关系,坚持监狱内部管理与社会外部协作交流互助。监狱在职能定位上呈现出“内外兼具”的特征。一方面,监狱要严格内部管理保持与外界的界限和距离,以此保障监管安全。如监狱法规定,监狱周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监狱警戒设施、罪犯改造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测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狱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上方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活动。另一方面,监狱需要外界社会来提供支持,共同做好罪犯改造工作等。如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加强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和合作,为教育改造罪犯、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并依法给予政策支持。监狱可以根据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此外,监狱还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理论研究、对外交流的机会,进一步加强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形成资源互补。如监狱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为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人才保障。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预防犯罪、刑罚执行领域的国际交流,增进司法互信与合作。同时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利用自身的设施条件,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犯罪教育,并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这些规定为监狱与外部协作交流互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外界社会全面了解监狱、协助监狱工作以及利用相应法治资源提供了条件。

  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的活动,意味着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实现,也意味着司法诉讼程序的完结。这一过程既是司法的“最后一公里”,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最前端”。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全局视野和系统思维,是贯穿监狱法修订的重要理念,在此基础上把握好、平衡好监狱法中各类主体的关系,切实发挥好监狱法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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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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