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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报社论:黄河保护治理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来源:中国水利报 发布时间:2022-11-0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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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国上下掀起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之际,黄河保护法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这部法律健全完善了黄河保护治理的“四梁八柱”,是黄河保护治理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意义重大。我们要用好这一保护黄河的良法、促进发展的善法、造福人民的好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保护,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护航。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黄河是中华民族的发源地和摇篮,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千百年来,黄河既以其奔腾向前、百折不挠的千古不废之气势孕育了华夏文明,又以其善淤、善决、善徙的特性而成为中国历史上的“忧患之河”。新中国成立以来,黄河治理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辉煌成就,但受历史现状、治理复杂性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黄河流域仍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洪水威胁、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民生发展不足等突出问题。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历史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九省区,对新形势下解决好黄河流域生态和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多次就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发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号召。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安排。制定黄河保护法,是以法律形式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解决黄河流域特殊问题的现实需求,是健全满足黄河流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法律制度的具体实践。

  黄河保护法把握黄河流域特点,紧紧抓住黄河保护主要矛盾问题,充分总结黄河保护工作经验,法律规定全面具体,是江河流域保护的标志性立法。黄河保护法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坚持全方位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针对黄河流域各种特殊问题,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规定特别制度措施;坚持系统观念,从全流域一盘棋出发,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黄河保护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必将为黄河流域加快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凝聚起强大合力。

  实施好黄河保护法,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非一地一域之事,更非一时一日之功,必须多措并举、持续用力。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有关流域机构、沿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要切实担当起黄河保护重大政治责任,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严格遵循黄河保护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在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安澜无害、促进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方面加大力度,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水利贡献。要加大对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问责力度,发挥好法律应有的震慑力,以法治守护黄河安澜,提升流域高质量发展水平。

  九曲黄河,奔腾万里。在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全面推进中,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必将焕发更大的生机活力。让我们把思想认识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上来,强化黄河流域治理管理,提高依法治水管水水平,让黄河真正成为永远造福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幸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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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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