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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行政裁决驶入法治化快车道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2-01-2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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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讯 记者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制定出台了《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宁夏行政裁决驶入了建立制度、规范衔接、强化裁决的法治化快车道。

  宁夏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王宏告诉记者,《规定》的出台是宁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性举措之一,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积极选择行政裁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的民事纠纷,快速解决矛盾纠纷。《规定》在全国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之间的协调衔接,对一站式衔接平台、裁决优先告知、相互协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在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和补偿、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各类资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将调解、裁决等多项功能集于一体,实现一平台受理、一体化服务、一站式解决,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切实减轻依法维权的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的牵头整合部门,负责平台整合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平台整合所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律师调解组织等单位负责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平台建设和维护,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平台整合的相关工作。该机制有利于协调牵头部门、行政裁决部门及相关部门发挥整体合力,稳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参与解决矛盾纠纷中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该制度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解决相关民事纠纷,倒逼行政裁决机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规定》提出,行政裁决过程中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后续的行政裁决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的情形外,当事人无须对调解过程中已经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举证。该制度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行政裁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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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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