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 刘权
近日,司法部发布第四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这批案例集中体现了执法监管与助企服务的深度融合、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的有机统一,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将执法等同于处罚的错误观念,这容易导致执法的服务功能被忽视。我国秉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理念: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纾困与规范并举,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这要求政府承担服务者与监管者的双重角色。“亲”意味着政府应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主动靠前、精准发力,尽最大努力发现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难题。“清”则要求政府公正履行监管职能,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一方面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积极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发挥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有助于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在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案例中,某石化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经营困境,长期停工停产,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已濒临破产。绥化市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打破部门壁垒,整合行政、司法资源,以“全链条帮扶、全流程跟进”的务实举措,推动企业破产重组困难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闲置资产盘活、产业延续发展、就业岗位稳定多重成效。在重庆綦江区信用修复联动破堵点案例中,某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在国家信用平台完成初步信用修复,但区级政务平台仍持续公示其失信信息,导致企业招投标、银行融资等正常经营活动受阻。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不仅第一时间响应该企业诉求,还聚焦企业信用修复中的痛点堵点,推动企业信用修复从“单一环节修复”向“多平台协同”升级,切实解决信用修复信息不同步、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发挥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还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广东深圳光明区服务前置强化指导案例中,对于某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场地选址、工艺布局及安全生产难题,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建专项服务小组,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深度指导,帮助企业把控前端风险、节约改造成本,推动“事后执法监管”向“事前合规指导”转变。在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治体检”案例中,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入企,指导建立“三级隐患排查”机制,并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合同审查、维权指导等法律服务,实现了执法监管刚性要求与助企服务柔性温度的有机统一,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
在取得当前成效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发挥涉企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不断创新执法服务模式、健全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服务质效,多措并举破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一是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推动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与府院联动,凝聚服务合力;三是主动通过组织、技术等手段,精准对接企业发展需求,着力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四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意识与执法水平,夯实服务型执法的能力基础。
在发挥涉企行政执法服务功能的过程中,应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一视同仁,依法保障其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政商关系过于“亲”而失“清”,容易引发权力寻租等执法腐败问题。因此,必须正确把握“亲”与“清”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为企业发展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