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对涉企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作出了规范。
据了解,《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由司法部编制,由扉页、前言、说明、目录、正文和注意事项等部分组成,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但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被检查人权益,不得违法增加被检查人义务。有关地区、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本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对行政检查文书的一些共性要求作了简要阐释,便于各地区、各部门理解掌握、参照适用,主要涉及基本格式文本的适用范围、文书的基本结构、审批程序、填写规范、编号要求、被检查人确认、送达方式,以及多个部门联合检查时有关文书的使用要求等。注意事项附在每份文书之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执行中的个别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既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各种文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对适用行政检查规定的指导。
同时,《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包括《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等覆盖行政检查主要环节的七种文书。其中,《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行政检查实践中需要使用其他文书的,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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