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3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5件)来自2025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突出体现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实施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依法保障民生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从纠正的问题看,有的妨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有的越权增设涉企行政许可、降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违反了民法典、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有的违规设定行政收费、加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责任,增加了经营主体运行负担、损害了新就业群体就业环境。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分别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退出障碍,排除、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力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8件)
案例一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降低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处罚力度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生产、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具有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经审查认为,《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规定,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缩减了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降低了违法成本,不利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二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保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修改的《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经审查认为,《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关于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规定不一致,仍然保留法律已经取消的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三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保留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要求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省人民政府修改的《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六十八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经审查认为,《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仍然保留国务院明确取消的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践中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正在抓紧推进《某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四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范围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国有建设用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经审查认为,《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明确其他划拨用地情形的依据由“法律、行政法规”扩大为“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从严控制划拨用地的规定精神,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依据地方性法规增设划拨用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已完成《某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五
审查纠正某地方政府规章关于缩减实行强制监理工程范围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市人民政府修改的《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经审查认为,《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缺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的规定,缩减了实行强制监理工程的范围,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没有实行监理,不利于保障工程质量、防范安全事故,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市人民政府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案例六
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项规定:“强化合法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认为,《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有以违约责任替代侵权责任的嫌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不一致,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快递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重从业人员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案例七
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变相限定企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由供热单位选购,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二十四)项规定:“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经审查认为,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选购何种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或者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某市城市供热条例》要求建设单位购买、使用供热企业选购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涉嫌变相限定企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影响企业自主经营,不当干预市场竞争,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工作。
案例八
审查处理某地方性法规关于保留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
审查发现,某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执收,缴费义务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审查认为,《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没有及时根据国家改革部署进行清理,仍然保留国家层面已经取消的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不一致,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乱收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省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