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年味渐浓。而此时,四川都江堰市监委派出青城山镇监察室接到了成立后的第一件问题线索。
都江堰市审计局移交了一条问题线索,反映芒城社区8组三名五保户安置房被出售,其房款资金去向不明。随即,我们召开监察室问题线索研究专题会议,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并组成核查组对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
解铃还须系铃人。当务之急是找到时任组长高守基和证明人梁聪!他们最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然而,早在2013年底,年事已高的高守基就已卸任,且不在青城山镇居住了,所以现任组长梁聪是我们调查的突破口。
“梁组长,听说当时组上有三户五保户的房屋被你们出售了,当时你是证明人之一,我们想了解一下这三户五保户的房屋出售后,房款去哪里了?”找到梁聪后,我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这是组上开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大家同意将三个五保户的安置房和经营性铺面卖了,所得钱款一部分给他们买了社保,剩下的钱平均分配给组上的群众了,这点我可以证明。分钱的时候组议事会成员现场监督,群众拿钱的时候都是签字按了手印的,绝对没有问题。不信的话,你们去调查一下嘛。”梁聪所说,确实与我们之前走访调查的情况相吻合。
“开会前,你们有没有征求过这三个五保户的意见?开会时,这三个五保户有没有参加会议?他们有没有同意将安置房和经营性铺面赠与给组集体?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了么?”针对这起事件“过筋过脉”的细节,我一连抛出多个问题。显然,梁聪还未意识到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职务违法。
“会前,时任组长高守基告知了这三个五保户组上要卖房子的事,当时他们也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且他们既然是我们组上的五保户,他们的生老病死都是我们组在承担,自然而然他们的房产也应该属于组集体,哪还需要签订赠与协议。”看来,在梁聪眼里,他们当时的做法“合情又合理”。
“梁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农村居民可以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农村居民代为保管其财产,也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其财产作出处理。所以,你们侵犯了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属于侵权违法行为。”擅自讨论、出售并向村民分配五保户的房产,是一种侵犯他人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在法律面前,梁聪先前种种说辞都站不住脚了。
“我们‘集体决策’也会违法?”从梁聪一脸错愕的表情可以看出,他难以接受这个现实。
在我们的耐心解释下,梁聪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全力配合我们调查。
鉴于高守基不再担任组长职务,且年事已高,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派出青城山镇监察室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的决定。而梁聪作为该项村组事务管理工作的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派出青城山镇监察室作出责令其辞职的处理决定。(四川省都江堰市监察委员会派出青城山镇监察室 王玲利 || 责任编辑 李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