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派驻监察机构如何对公职人员调查处置
发布时间:2018-10-19 21:01:13 【我要纠错】 【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关于纪委监委派驻或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专员职责的规定。

  基于监察法的这一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其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情况看,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根据授权,对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还可以根据监督结果,对驻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但其调查、处置对象,不包括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直接负责调查、处置的公职人员。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的监察机构,可以依法调查、处置驻在单位的司局级及以下干部。但是对于驻在单位的中管干部,则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来进行调查、处置。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到底监督什么、有哪些调查处置职权、如何有效开展监督,也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总结提炼、规范完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薛鹏 )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