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四种形态”贯通纪与法,兼具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成果,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既要精准认定违纪违法事实这个定量,也要综合考虑态度这个变量,用好“四种形态”。
2019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纪委监委对该县米粮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吴某某免予党纪处分,给予诫勉处理。对吴某某的处理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正是基于综合考量吴某某的违纪动机、事后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的,体现约束与关爱并重的监督执纪效果。
2016年6月初,时任该县档案局副局长的吴某某开始从事微商活动,代理了某公司的几款护肤品。随着微信朋友圈的销售推广,吴某某从刚开始的小打小闹,一步步慢慢做大。随后,吴某某又陆续招了3名代理,到2017年6月,吴某某微商年销售额达到3万余元,并从中获利几千元。2017年9月,吴某某调任该县米粮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由于基层工作任务繁重,又考虑到自己是单位主要领导,会造成不良影响,吴某某从此再未主动介绍和推销产品,也没有向身边同事、朋友等人再卖过产品。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认错悔错,深刻反思,并及时弥补了代理人员手头商品过期、无法销售的经济损失,上缴了违纪所得。
2019年7月,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吴某某违规从事微商活动。收到问题线索后,县纪委监委立即组织对吴某某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工作。经查,吴某某身为米粮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观上存在违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室务会对吴某某的问题进行讨论时,大家的意见出现了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吴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单位主要领导,带头违纪,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也有同志认为吴某某当上单位主要领导后,已意识到错误,主动收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还有的同志认为吴某某主动认错悔错,其从事微商多发生在业余时间,未影响本职工作,且深刻反思,并及时弥补了代理人员的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应当免予党纪处分,适用于第一种形态。
随后,审理室全体成员集体学习,对比案例,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吴某某虽然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但在案发前已意识到错误,主动收敛,没有主观恶意,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等情节,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吴某某系初犯,并积极主动认错悔错,深刻反思,及时弥补了代理人员的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减轻处分。最终,该县纪委监委给予吴某某诫勉谈话处理,由第二种形态转为第一种形态。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不仅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养的检验,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只有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蒲江宏 蒋大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