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廷飞)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制定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与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组)会商工作办法(试行)》。《办法》为推动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以来,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于去年上半年、下半年以及2020年初,先后3次与12家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组)分别开展会商工作。同时,不断改进完善、提炼总结,为制定《办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会商制度对于巩固发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的良好势头,实现良性循环,努力推动各综合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该纪检监察组将2020年作为制度建设年,对制定制度、执行制度等做了安排部署,制定出台《办法》是其中一项重点工作。根据该《办法》,会商议题既可以由纪检监察组书面提出,也可以由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组)书面提出。主要会商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工作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
为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会商制度取得实效,《办法》规定以专题会商纪要的形式固定会商成果,同时明确综合监督单位和纪检监察组各自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职责。对落实不力并对本单位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需要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