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治本安全观,全国各省(区、市)的监狱根据《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等相关规定,在今年春节前,批准近千名罪犯离监探亲,让罪犯走出监狱,与家人团聚,得到亲情感化和社会温暖。这一举措在罪犯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极大地激发了改造正能量,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充分肯定。日前,贵州省司法厅纪检组制定了《充分发挥监狱纪委监督职能强化在离监探亲工作中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督促,确保组织落实到位
1、督促本单位及时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省监狱局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离监探亲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认真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
2、对本单位制定离监探亲工作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实施程序、审核标准、工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二、严格监督,确保审批严格规范
1、严格监督监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是否按照《监狱法》、《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省司法厅、省监狱局等有关要求,认真审查离监探亲罪犯的原犯罪判决情况、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刑期执行情况等是否符合离监探亲条件。
2、严格监督监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是否按照《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客观公正地对离监探亲罪犯的危险性、社会舆论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严格监督检查本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是否按照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有关罪犯离监探亲的审批程序和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通过检查有关工作资料、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申请、名单资格审查、分监区(监区)集体研究、职能科室综合评估、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及报批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全过程规范运行,防止随意性。
三、强化督查,确保离监安全稳定
1、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罪犯离监前的集体教育及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明确罪犯离监期间的有关纪律要求。
2、督查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是否严格落实离监探亲罪犯离监前与返监后的身体健康检查和搜身工作,确保监管安全。
3、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是否按要求与离监探亲罪犯家属及罪犯离监探亲地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综治办、村(居)委等相关部门“联动”,确保罪犯离监探亲期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联动管控,共保安全。
4、督查责任民警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离监探亲罪犯严格落实相关管控制度或措施,强化执行力,确保罪犯离监探亲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5、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是否按照监狱离监探亲罪犯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处突措施,确保罪犯在离监探亲期间的各种突发情况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妥善处置。
四、完善机制,形成监督整体合力
1、督促本单位在离监探亲工作开展前,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接受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2、建立离监探亲前与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工作组组长进行集体约谈的工作机制,强调工作纪律和要求,落实“一岗双责”职责。
3、加强对各外调工作组外调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督促各工作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防止监狱或民警为罪犯“打招呼”,为家属“牵线搭桥”“找关系”等,甚至发生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行为。
4、发挥监狱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特别是有呈报罪犯离监探亲的监区党支部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纪委或有关部门反映。
5、公开监督方式,加大对与离监探亲工作有关问题线索的处置力度。凡与离监探亲工作相关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一经查实,涉及离监探亲罪犯的,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单位或民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坚持失职渎职追责、尽职免责
1、鼓励和支持民警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对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在离监探亲工作中指导不及时,或沟通协调不力的,要严格问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规违纪办理离监探亲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2、把握好追责与免责的界限,形成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的浓厚氛围。对罪犯离监探亲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认真分析原因,厘清责任,对依法履职的民警,依法给予支持和保护。对非因单位或民警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罪犯离监探亲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