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9-10-28 17:31:08 【我要纠错】 【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编者按:为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工作研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在问责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条例修订内容,梳理了一批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问责工作难点问题,并组织部分省区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撰文解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将陆续刊发解答文章,供参考借鉴。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认真学习问责条例 准确把握问责概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如何准确把握条例赋予纪委的职责定位,在党的问责工作中切实履行好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需要重点思考与实践的问题...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依照问责条例做好问责党组织工作 防止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相互替代

  当前,在开展党内问责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相互替代的问题,有的只问责党组织不问责领导干部,把集体责任当成个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有的只问责领导干部不问责党组织,以个人履责不力掩盖集体失职失责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坚持严字当头 防止问责不力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严是关键。党中央2016年颁布问责条例时指出,要勇于铁面问责,敢于较真碰硬,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这次印发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时强调,要严字当头,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可见,严是贯穿新旧问责条例的一条主线,必须始终坚持、坚决贯彻。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完全落实从严问责的要求...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准确界定问责对象 防止问下不问上

  精准问责,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关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实践中,有些地方因对问责对象界定不清,导致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有的只问下级责任不问上级责任,有的只问现任领导责任不问时任领导责任,有的只问基层责任不问上级部门责任...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工作 着力解决启动难、取证难、认定难问题

  问责调查主要任务是查清失职失责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问责调查为问责决定的作出提供直接依据,对于问责是否精准起着关键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十一条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问责调查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要求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着力提高问责处理的精准度 防止尺度不一、畸轻畸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应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原则;第十条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十九条新增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为实施精准问责提供了指引。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处理上存在尺度不一、不够精准等问题。有的为应对上级督办或者平息舆情,问责片面追求从严从重...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强化问责决定执行 防止执行“打白条”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问责决定执行不力,还存在“打白条”“打折扣”现象。有的搞“秘而不宣”,或仅在小范围宣布,或仅宣布部分内容;有的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或授予各类先进荣誉;有的调整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不及时、搞变通...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以问责条例为指导 规范实施容错纠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等情形,这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各级党组织规范精准问责、依规容错纠错的重要遵循。实施容错纠错,通过宽容改革发展中的失误错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督促干部履职尽责,有利于防止“洗碗效应”,避免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事的逆向惩罚...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做好问责以案促改工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以案促改”。这一规定对于深化标本兼治,着力解决以问责代替整改等问题,切实发挥问责的治本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推动以案促改,做实问责“后半篇文章”,取得了积极成效...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待干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和“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重要要求,也为我们如何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指明了方向... 【详细】

 

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 准确把握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关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工作的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是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监察问责的主体、对象、情形等作出规定,是监察问责工作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做深做实做细问责工作、有效发挥问责利器作用,现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 【详细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责任编辑: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