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云南省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0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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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期,云南省司法厅联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服务基层党委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亟需建立一支与基层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司法所队伍。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抓基层、强基础、补短板、强弱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立足实际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一是厘清司法协理员职责定位。司法协理员主要辅助司法所履行指导调解、参与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安置帮教、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二是提出工作力量配备的要求。根据辖区矛盾纠纷数量、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需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等因素,逐步为司法所配备适当数量的司法协理员。三是规范人员准入条件。明确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的8个条件和不得招聘的6种情形。四是规定录用管理程序。组织录用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州(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五是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司法协理员的使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六是确定工资待遇标准。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合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七是落实相关保险政策。司法协理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要强化司法协理员制度工作保障:一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一把手”在探索推进、规范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中的工作责任。二是形成部门合力。对各级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配合联动提出要求。三是强化规范管理。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司法协理员的各项具体措施,形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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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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