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三招筑牢防护盾,“法援护苗”这么做!

来源:珠海司法行政 发布时间:2025-06-13 19:26
分享到 打印

法律援助案例一:迷航少年入歧途 法援灯塔引归途

  某日晚,初中少年小明(化名)与朋友无所事事在街上闲逛,走到某商行门口顺手拉开一辆小车门,在车内翻找出500元人民币。

  初尝“甜头”的二人,紧接着在另一小区门口,通过相同方式盗走车内现金5100元,平分后各自回家。第二天小明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母亲让其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因小明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通知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为其提供刑事辩护,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肖福军律师办理。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再次通知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为小明提供刑事辩护,肖律师继续办理此案。

  该案还未完全了结,某日凌晨,小明在某小区门口看到自己之前卖给他人的摩托车,随后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事后想起法援律师对其的谆谆告诫,心中不安,当日下午便将摩托车开到派出所自首,经鉴定摩托车价值4980元。

  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小明及其家长沟通,指导其父母改善家庭教养方式,帮助孩子真正认识到错误,承担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为帮助孩子改过自新积极出谋划策,让孩子重拾对未来生活的信心。慢慢地,小明的思想和认知逐渐发生了改变,从最初的玩世不恭、认为偷点东西只是小事,到充分认识到偷盗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对法律开始有敬畏之心,已有明显悔改表现。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援律师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建议,判决小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援助案例二:法律援助帮讨债  破障维权护成长

  未成年人小刘(化名)父母离婚,后其父因致其母死亡,被判处死刑。小刘成了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民政部门通过与其外祖父签订抚养协议,由外祖父担任其监护人。自此,小刘只能依靠已过退休年龄的外祖父做保安赚取的微薄工资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

  某日,外祖父在收拾小刘母亲的遗物时发现,其母生前曾向王某出借35万元,经多次追讨未能追回。该笔款项与小刘家庭的生活息息相关,对其家庭来说异常重要。走投无路之下,其外祖父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随即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发函请求协助。珠海市法律援助处为小刘开通绿色通道,当即受理、审批并指派林娜儿律师代理。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向某仲裁院提起仲裁。

  考虑小刘一家均是老人和小孩,日常忙于生计,精力非常有限,法援律师多次上门为小刘一家提供法律服务,条分缕析、抽丝剥茧,收集证据与信息,制定仲裁策略,积极奔走维权。经过多轮协商,最后与借款人达成调解,仲裁院作出调解书,借款人确认尚欠借款本金348000元分期支付给小刘。同时,在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和法援律师的努力下仲裁机构免除其仲裁费用,以最低成本、最小风险、最大效率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珠海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法援护苗”“法伴童行”等专项行动,构筑全方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系,以法治护航未成年人成长。近三年全市共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757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

  全方位推动,构筑双向服务体系:建立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法律援助“双向”保护机制。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贯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联合市检察院、团市委建立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零门槛”。

  跨部门协同,凝聚权益保护合力:联合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2025年3月与市妇联联合印发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形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积极与团市委、市律协开展联动合作,整合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充分发挥专业律师、高校法律人才等服务力量,组织实施“订单式”普法宣传、“把脉式”法律咨询、“陪伴式”案件办理。

  全流程优化,提升精准服务能力: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举措,畅通未成年人“绿色通道”,落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质量管控机制。持续拓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对无固定收入未成年人免予经济困难核查,对追索抚养费、遭受虐待、遗弃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质量法律援助。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