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通过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来源:广西普法 发布时间:2025-06-13 19:32
分享到 打印

  2025年5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附则五章,共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各方职责、鼓励社会参与,凝聚法律援助工作合力;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优化申请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当事人更便利地获得法律援助;强化服务保障、注重质量监管,推动法律援助服务提质增效。

  《条例》的主要亮点: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把“请求因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因使用假劣的种子、农药、化肥、饲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赔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五类特定群体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二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纳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三是推行“全区通办”。对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明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是完善便民服务窗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法律援助人员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托司法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监狱、看守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五是取消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仅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六是提高法律援助审查决定时效。将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的时限从法律规定的七日缩短为五日,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的时限为三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后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限为一日。

  七是强化信息化智能化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与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八是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制,尊重受援人意愿,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专家库,提高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水平。

  九是加强经费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十是强化质量监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和投诉查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