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法律援助工作手册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2020年11月版)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1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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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常见问题

一、工伤职工如何向法律援助中心(或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服务?为什么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普通公民代理工伤赔偿事宜?

(一)法律援助,免费服务。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官方机构)免费为工伤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伤职工没有自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的,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律援助中心,或者镇(街道、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或者12348浙江法网(http://12348.zjsft.gov.cn)申请办理。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城南路329号永康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工伤职工如果证据材料不齐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视情“容缺受理”,并根据案情为工伤职工指派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工伤职工不要委托未经依法登记的所谓的咨询公司、维权协会、维权工作站的人员,以及没有法律服务资格的公民作为代理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理费而造成损失。

(二)对于工伤职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律师或工作人员将及时依法受理。

二、工伤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或向相关部门单位要求解决纠纷需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上岗证、工资单、单位盖章的工资表或欠条、银行转账凭证、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救护车出车记录、病历、医疗发票、出院小结(若遗失,可请原医疗医院复制),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如果工亡的还应携带认定工亡决定书、死亡证据、火化发票、家庭关系成员表、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如果交通事故工亡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时所需的有关证据材料。(详见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证据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工伤职工提交给律师的一般是复印件。工伤职工应保管好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开庭时直接交给仲裁员。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解决约十大步骤(适用职工无过错原则,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工伤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一)第一步,一般到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实名治疗,并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社保部门报案,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有关费用事宜。如果能协商解决的,安心治疗。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按以下步骤处理。工伤职工应想方设法筹集医疗费用,如果冒用他人名字治疗的,应及时请医院医政科更正。如果医院不为工伤职工更改真实的身份信息,可以以姓名权纠纷为案由将医院和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积极为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14、15、19、20、55条)

(二)第二步,查询、复印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或《个体户登记情况》。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到市政府旁边的金城路2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查询用人单位《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并请工作人员打印、盖章,以便请有关部门解决纠纷。电话:0579—87101643。将厂名、地址和负责人姓名告诉工作人员即可查询。也可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查询目的:为了区别按工伤、非法用工,还是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金额,因为三者处理部门和方式各不相同。

(三)第三步,必须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一时难以工伤认定怎么办?在无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的用人单位受伤是否要进行工伤认定?)

1.进行工伤认定(免费)。到东塔路187号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一楼工伤认定综合窗口申请工伤认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电话:0579—87185000。无论是否已参加工伤保险,有无劳动合同,只要具有工伤事实和相关证据也可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应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到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认定中心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特别提示:无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难以进行工伤认定怎么办?

(1)受伤职工可自行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救护车出车记录、工作服、银行工资发放流水或工资单、工友证言,照片、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请工伤认定综合窗口派员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2)可先凭上述证据材料,向仲裁院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然后凭裁决书申请工伤认定。

3.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能通过劳动保障所调解或仲裁院仲裁如何要求赔偿?(1)到工伤认定中心提交工伤认定审批表、劳动合同、银行工资发放流水、病历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依法不能认定工伤,请他们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2)凭《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先到保障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如果不予仲裁,请仲裁院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挂号窗口后面明镜司法鉴定所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然后携带所在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

4.在未经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受伤,调解不成的,按非法用工处理。可直接向仲裁委(庭)申请仲裁,详见本解答第五大点。

(四)第四步,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免费),用于计算赔偿金额。按要求交相关材料。经工伤认定后,如果认为构成伤残的,医疗结束或拆除钢板等固定物后,到东塔路187号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一楼工伤综合窗口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电话:0579—89293010。《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书》从签收之日起15日后生效。如不服鉴定详见本解答第一部分第十九点。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从签收之日起六个月后《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生效后且钢板已拆除的,方可进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能力鉴定。详见本解答第一部分第十四点。

(五)第五步,可与用人单位直接协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签订协议应慎重。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要时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为了避免发生肢体冲突,可以拨打“110”报警,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协商时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2.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应慎重,因为一旦签订协议,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若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也较难反悔。《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要少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总金额的60%。赔偿项目详见本解答第二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参考金额》。

特别提示: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参加保险的职工盖章解除劳动合同,致使职工难以领取赔偿款的,可走第六步。到保障所申请调解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等,若调解不成再走第七步。

(六)第六步,如果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及时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区)的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免费)。请携带上述材料,及时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但如果在总部中心发生纠纷则请总部中心调解。填写劳动保障所提供的《调解申请书》表格,将时间、地点、人物、经过、赔偿金额简要写明。例如:“申请人在某年某月某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某某工作,月薪某元。某年某月某日在工作时受伤,到某医院治疗某天,花去医费等某元,现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某元。特申请调解。”如果保障所不予受理,可以将提交申请书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也可向保障所所长或镇长直接反映。如果劳动保障所调解不成,应请劳动保障所及时出具《劳动投诉案件处理未果呈报表》(或类似处理表),然后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向仲裁院(庭)申请仲裁。西城街道的职工到龙川西路88号86466512调解。

(七)第七步,如果劳动保障所调解不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免费)。

1.携带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劳动投诉案件处理未果呈报表》及本宣传资料第一部分第二点中提到的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然后,到东塔路187号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西侧负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电话:0579—87017230。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写法与上述《调解申请书》相似。

2.芝英、龙山、古山镇的工伤职工就近向本镇仲裁庭申请仲裁,可不需《劳动投诉案件处理未果呈报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仲裁:

(1)劳动保障所调解不成的。

(2)保障所不予受理的。

(3)保障所自接受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第八步,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工伤职工可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2.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为终局裁决。工伤职工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不得起诉,但有证据证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第九步,如果对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比如,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可向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胜利街596号。电话:0579—82339513。

(十)第十步,对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判文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回到法律援助中心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视情还可继续申请法律援助。对方是否有能力赔偿,由法院依法执行。

四、工伤职工视情况可要求哪些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

(二)派遣单位。

(三)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个人的,则由指派单位、被挂靠单位支付。(法释〔2014〕9号第3条)

五、为什么要区别非法用工伤亡、工伤、雇员人身损害?三者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实行职工无过错原则。雇员人身损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201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一)什么叫非法用工伤亡:职工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受伤、死亡的叫非法用工伤亡。处理步骤如下:

1.第一步,自行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

2.第二步,如果协商不成,向当地镇(街道、区)劳动保障所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劳动保障所及时出具《劳动投诉案件处理未果呈报表》。携带本解答第一部分第二点所提到的证据材料到劳动保障所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申请仲裁。

3.第三步,申请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劳动保障所调解不成,携带《劳动投诉案件处理未果呈报表》或者类似表,可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或请中心工作人员撰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委员会(庭)申请仲裁。

4.第四步,查询企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果企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不详,援助中心可安排律师持介绍信和律师证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查询,也可撰写《民事起诉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请他们查询企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姓名、年龄、住址)。

5.第五步,回到仲裁院申请仲裁。查清企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后,再回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在《职工伤残等级程度鉴定表》上签署委托鉴定意见,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6.第六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到东塔路187号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二楼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7.第七步,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二)什么叫工伤:职工在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叫工伤事故(包括罹患职业病)。详见本解答第一部分第十五点。

(三)什么叫雇员人身损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是雇员人身损害。一般指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建筑工地职工、临时做工一两个月、钟点工、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性60周岁)。可自行协商,或请当地村(居)、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详见永康法律援助中心编印的《雇员人身损害及其他人身损害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六、童工、退休劳动者伤亡,参照工伤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到第一人民医院挂号窗口后面司法鉴定所按工伤标准进行鉴定。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报案。

(二)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金华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从事长期工作,职工在上岗当天受伤为什么可按工伤处理?

有营业执照的,一般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无营业执照的,可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八、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注销了登记(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注销前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销后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清算而未经清算或者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责任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将清算义务人作为被申请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九、层层转包的建筑工地发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

(一)实际用人单位是合法用工主体,仅以实际用工主体为被告。

(二)实际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应当把最近上一层转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作为被告,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14、15)

十、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一、职工在层层转包的建筑工地受伤,不同情况的赔偿标准及责任承担?

(一)受伤职工如果已参加工伤保险在建筑工地施工时受伤,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

(二)受伤职工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般按照雇员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1.职工及其近亲属如果认为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应自行向东塔路187号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一楼工伤认定综合窗口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2.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的,则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54号文件,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三)如果属雇员人身损害,受伤员工可将小包工头与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职工有过错的,一般情况下职工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责任。在剩余的70%的责任里,建筑公司承担30%,小包工头承担70%。(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规定)、(司法实践、人身损害解释第11条)

十二、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上班的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吗?

职工突发疾病猝死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范畴,不能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死者家属可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事由向法院起诉。

十三、在用人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一般按雇员人身损害处理吗?

(一)临时到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工作(以完成单位临时性工作为目的)受伤的,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二)有营业执照的单位,雇佣临时人员从事临时性的工作,并安排该临时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上班的,该临时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受伤,以雇佣其工作的单位为被告,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十四、怎样申请工伤认定?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工伤认定步骤: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在30日内或本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工伤认定综合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综合窗口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如上岗证、工资卡、病历等。材料提交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在15至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4.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劳动合同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6.法律援助中心应引导工伤职工收集、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4—8、16—18、23条)

(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包括参加单位组织或指派的活动,或在合理区域内或交通事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学习、开会),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在家死亡的不予认定)。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14、15条)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可上网查询。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工伤认定综合窗口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全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十五、职工超过工伤认定时间怎样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首先到工伤认定中心请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然后到仲裁院(庭)申请仲裁,请其出具《仲裁不予受理决定书》,接着到第一人民医院挂号窗口后面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果相关单位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可以向人社局投诉,也可对申请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然后依照仲裁法第2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7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六、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不再审查仲裁时效。因此,案件受理后审理期间,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但用人单位因停产停业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除外。

十七、职工遭受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例如交通事故),如何获得赔偿?可以要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用人单位先予赔偿吗?

(一)社保部门可以依法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认为工伤的,应在一年内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伤残程度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应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具体参考法律援助中心编印的交通事故赔偿等相关资料),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后,经申请强制执行无果的,可以携带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用人单位签订《还款协议》,要求先予支付。

(二)人身损害、工伤不再双重赔偿,但可要求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金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赔偿金额一般高于工伤赔偿。负主次责的,经计算后可以按工伤赔偿程序要求补足差额,由仲裁委依法处理。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死者继承人)自行签订协议放弃或者减少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不予认可,建议通过向法院起诉经依法判决后,再申请差额部分的赔偿。

(三)工伤职工应配合社保部门追偿。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十八、工伤认定综合窗口不予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综合窗口不予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且不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怎么办?

工伤职工应要求工伤认定综合窗口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果不出具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信访局投诉。(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二)职工对工伤认定综合窗口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的怎么办?

工伤职工可以在6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永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12条)

十九、为什么要进行劳动能力(即伤残等级)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

(一)鉴定目的:为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条例21—28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条)

(二)鉴定步骤:1.工伤认定综合窗口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如需配置残疾器具或护理等级的,也应一并鉴定。

2.鉴定部门接受申请后一般在60内作出鉴定。

3.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伤残等级分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5.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可通过浙江政务网申请。该鉴定为最终结论,鉴定费320元,时间60日左右。地址为杭州市省府路8号(0571—85112720)。

二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劳动能力鉴定,或用人单位不予配合鉴定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6个月),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鉴定。如果在提供完整资料后,不予鉴定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4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7条)

二十一、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书,使案件无法进入法律程序怎么办?

当事人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时,录音录像收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法院判令相关部门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二十二、劳动争议仲裁院(庭)不受理工伤职工申请、或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一)仲裁院(庭)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且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怎么办?

工伤职工应要求仲裁院(庭)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职工可凭《不予受理决定书》,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职工不服仲裁院(庭)裁决怎么办?

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已生效的裁决或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法第5、10条)

二十三、职能部门互相推诿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处理怎么办?

工伤职工可当面或书面向所在镇(街、区)书记、镇长等主要负责人如实反映情况,也可以依法向市人社局、信访局反映,或者拨打 “88900000”便民服务热线,也可写信向市委书记或市长信箱如实反映情况(地址:永康金城路25号市行政中心,邮编321300)。书面材料可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视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四、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例42条)

二十五、用人单位骗保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到社保处领取工伤待遇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待遇,如果不支付的或已签订和解协议但没有按协议支付的,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体建筑单位)发生工亡事故后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经调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处10至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135条处3年以下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七、发生疑似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可以带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确认盖章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永康一般到金华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十八、腰椎间盘突出是不是工伤?

一般情况下,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工伤/职业病。因为它主要是腰椎间盘的退行性改变,并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譬如个人的生活习惯、繁重的家庭事务、突然受重、怀孕、受寒、受潮等。如果本人坚持认为是工伤的,应先到人社局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

二十九、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级标准?多个工伤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按照各个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只享受最高伤残等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劳仲院〔2012〕3号)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三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浙高法民一〔2014〕7号)

三十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仍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高法民一〔2014〕7号)按工伤赔偿计算。

三十二、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浙高法民一〔2014〕7号)

三十三、职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受伤时上年度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参照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费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三十四、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十五、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可得多少补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般可获得1.4万元补助:一次性抚恤金100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4000元。另外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1个被供养人的为6个月,2个被供养人的为9个月,3个及3个以上被供养人的为12个月)如果死亡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缴费不满1年的,抚恤金为2000元;1年至15年的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浙劳社老〔2006〕175号)、浙劳社老〔2004〕224号、浙人社发〔2013〕244号)。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17条)

三十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时,工伤职工到哪里解决纠纷?

(一)属地原则,在生产地未注册的按非法用工处理。

(二)工伤纠纷由参加工伤保险地处理,未参加保险的由生产地处理。(劳社部发〔2004〕18号)

(三)建筑公司在外地注册,但在永康工地发生工伤纠纷,永康也可以受理。

三十七、工伤后如何办理残疾证

评残人员须处于残疾症状存续期(经治疗病情趋于稳定至少6个月以上),对于抢救期、治疗期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浙江省居民申请地点:

(一)网上申请:可以在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申请。

(二)实地申请:可到各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请;复评(重新鉴定)先到镇(街道、区)残联初审,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出申请。

外省居民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残联窗口申请。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参考金额

一、无伤残等级,或者有伤残等级,或者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各有哪些项目?

(一)无伤残等级的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费、医疗费、交通费等。

(二)有伤残等级的待遇:除上述待遇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

二、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等)

职工五至十级伤残与单位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待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领取,并一般不允许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一)我市近三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7年2820元、2018年3060元、2019年3330元。每年7月1日调整当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的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浙江省近三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4672.3元、2017年5091.6元、2018年5536元、2019年6006.5元。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金”计算举例。

王某于2020年6月30日受伤,十级伤残,在7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10元[(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13元(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6006.5元×2个月)

以上“三金”合计:47336元。

上述案例中,受伤时前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2019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30/月×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12个月)÷12个月(平均)。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时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社保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月数,用人单位支付)

“三金”

合计金额(元)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护理费另外计算

十级

3060元×7个月=21420(2018.7.1—2019.6.30)

5536元×2个月=11072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5536元×2个月=11072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43564

3330元×7个月=23310(2019.7.1—2020.6.30)

6006.5元×2个月=12013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6006.5元×2个月=12013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47336

九级

3060元×9个月=27540(2018.7.1—2019.6.30)

5536×4个月=22144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5536元×4个月=22144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71828

3330元×9个月=29970(2019.7.1—2020.6.30)

6006.5元×4个月=24026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6006.5元×4个月=24026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78022

八级

3060元×11个月=33660(2018.7.1—2019.6.30)

5536元×7个月=38752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5536元×7个月=38752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111164

3330元×11个月=36630(2019.7.1—2020.6.30)

6006.5元×7个月=42045.5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6006.5元×7个月=42045.5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120721

七级

3060元×13个月=39780(2018.7.1—2019.6.30)

 5536元×10个月=55360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5536元×10个月=55360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150500

3330元×13个月=43290(2019.7.1—2020.6.30)

6006.5元×10个月=60065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6006.5元×10个月=60065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163420

六级

3060元×16个月=48576

(2018.7.1-2019.6.30)

5536元×25个月=138400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5536元×25个月=138400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325376

3330元×16个月=53280

(2019.7.1—2020.6.30)

6006.5元×25个月=150162.5(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6006.5元×25个月=150162.5(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353605

五级

3060元×18个月=55080

(2018.7.1—2019.6.30)

5536元×30个月=166080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5536元×30个月=166080   (2019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387240

3330元×18个月=59940

(2019.7.1—2020.6.30)

6006.5元×30个月=180195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6006.5元×30个月=180195 2020年度解除劳动关系)

420330

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一次性处理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包括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待遇。

下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三、一级至六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下列数据仅供参考,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方法参考十至五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

等级

时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之日,12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月数,具体数额各有不同,社保支付。)

伤残津贴﹝受伤之日,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或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比例,1至4级社保支付(不解除),5至6级单位支付(可以解除)

1.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到退休年龄的停发社保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金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一至四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伤职工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一级

2017.7.1—2018.6.30

2820元×27个月=76140

2820元×90%=2538

2018.7.1—2019.6.30

3036元×27个月=81972

3036元×90%=2732.4

2019.7.1—2020.6.30

3330元×27个月=89910

3330元×90%=2997

二级

2017.7.1—2018.6.30

2820元×25个月=70500

2820元×85%=2397

2018.7.1—2019.6.30

3036元×25个月=75900

3036元×85%=2580.6

2019.7.1—2020.6.30

3330元×25个月=83250

3330元×85%=2830.5

三级

2017.7.1—2018.6.30

2820元×23个月=64860

2820元×80%=2256

2018.7.1—2019.6.30

3036元×23个月=69828

3036元×80%=2428.8

2019.7.1—2020.6.30

3330元×23个月=76590

3330元×80%=2664

四级

2017.7.1—2018.6.30

2820元×21个月=59220

2820元×75%=2115

2018.7.1—2019.6.30

3036元×21个月=63756

3036元×75%=2277

2019.7.1—2020.6.30

3330元×21个月=69930

3330元×75%=2497.5

五级

2017.7.1—2018.6.30

2820元×18个月=50760

2820元×70%=1974

2018.7.1—2019.6.30

3036元×18个月=54648

3036元×70%=2125.2

2019.7.1—2020.6.30

3330元×18个月=59940

3330元×70%=2331

六级

2017.7.1—2018.6.30

2820元×16个月=45120

2820元×60%=1692

2018.7.1—2019.6.30

3036元×16个月=48576

3036元×60%=1821.6

2019.7.1—2020.6.30

3330元×16个月=53280

3330元×60%=1998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浙江省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2元;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6432元;浙江省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下表以浙江省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伤残等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赔偿倍数

10倍

12倍

14倍

16倍

赔偿金额(元)

720780

864936

1009092

1153248

五、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用:社保支付(一个月内报案、报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医疗费一般由个人承担,但用人单位认可的除外。

(二)住院伙食费:社保支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2017年12月以后按照21元/天计算。最低月工资为1800元,按每月30天计算。

(三)交通、食宿费:用人单位支付,到外地治疗,社保按统筹地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差路费开支执行。(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8条 )                                          

(四)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1.原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应发工资不变。

2.(1)工作满一年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2)未满一年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3)未满一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6006.5元×60%=3603.7元。

3.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到鉴定之日前一日止。但仲裁实践中,无伤残等级的按0.5—1个月计算,十级按1—2个月计算,九级按2—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对生活影响较大或有医院证明的往高靠,否则往低靠。

4.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的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6.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被评为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浙劳仲院〔2012〕3号)。

8.伤残较轻,但需一年后拆除钢板,或治疗时间过长的,可先回原单位工作,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再领取“三金”。

(五)住院护理费:

1.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没有负责护理,应支付护理费,按170元/天计算,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工伤残疾一至四级或治疗后死亡的为二人。

2.社保按月支付。被评定伤残等级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1)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给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即5536元×50%=2768元、40%=2214.4、30%=1160.8元。(2)计算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4条,2010.9.2金华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11条)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需要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一般计算首次,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到社保部门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更换。国产普通材料,按二十年计算。一般每4年换一次,半足每2年换一次。未成年人每3年换一次,成年后按成年人的更换年限确定,赔偿期限为成年前的年限加成年后二十年。例如,上臂假肢每次18000元,大腿假肢每次20000元。(永人劳〔2009〕5号,金华中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七)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及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六、工亡保险待遇

(一)职工工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领取以下“三金”。(1.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工亡“三金”由社保支付,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不可一次性付清。2.职工未参加保险的工亡“三金”由企业支付,所有工亡保险待遇可一次性付清。)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2359元/年×20年=8471980元。

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06.5元×6个月=36039元。

3.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

(1)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职工配偶每月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职工实际月缴费工资的40%;②其他每人每月可领30%;③孤老或孤儿再加10%,领到有劳动能力为止,按本人工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亡。①其供养亲属可以在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按月从企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②其供养亲属也可以要求从企业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工伤保险标准计算,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二)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指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停止享受抚恤金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待遇与上相同,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待遇:近亲属享受待遇有丧葬补助金、供养无劳动能力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条例39条、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6条)

(六)职工工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将其养老保险费退回吗?

个人缴纳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七、非法用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赔偿标准(已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一)非法用工的认定: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二)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按照金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即5524元)、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额计算:赔偿基数×赔偿倍数。赔偿基数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金华市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18元,2017年为55002元,2018年为59838元,2019年为66288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4、5、6条)。赔偿倍数与伤残等级相对应。

非法用工死亡赔偿金额为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一次性赔偿42359元/年×30倍=1270770元。。

下表以金华市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计算,仅供参考,具体以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计算为准。

伤残等级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赔偿倍数

1倍

2倍

3倍

4倍

6倍

8倍

10倍

12倍

14倍

16倍

赔偿金

(元)

66288

132576

198864

265152

397728

530304

662880

795456

928032

1060608

第三部分 温馨提示

一、建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写明双方姓名、地址、工作时间、地点、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平时还应尽量收集保留录音等证据材料,这些都是维权的证据。

二、工伤职工不能协助用人单位伪造材料骗取保险待遇,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伤职工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果发生工伤赔偿纠纷,工伤职工应请劳动保障部门尽量调解结案,双方应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以降低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实现诉求。否则,维权之路将长达一两年。工伤职工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的发展,得益于职工的辛勤劳动。因此,在抓好生产销售的同时,要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以减轻赔偿等责任。要加强对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履行法律义务。要以人为本,善待为单位创造财富的职工,依法支付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工伤职工要主动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确保其正常生活。

特别提示:由于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承担三分之一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宝或者平安保险官网、中民保险网等网站中搜索“雇主责任险”进行投保。这样,既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使用人单位能够正常生产和发展,又能使职工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镇(街、区)

名称、地址

劳动保障所电话

司法所

电话

综合办

电话

镇(街、区)

名称、地址

劳动保障

所电话

司法所

电话

综合办

电话

西城街道

龙川西路88号

86466512

87182782

87170032

东城街道

望春东路298号

87216917

87216909

87216901

江南街道广场路4号

87183180

89205898

87182201

经济开发区

银川西路6号

87230937

87234802

87234793

芝英镇政府六村小派溪

89268291

87432687

87441160

城西新区

松石西路999号

87278160

87278150

87278100

花街镇政府

89269929

87291672

87291006

舟山镇政府

87081003

89270627

87081002

唐先镇政府

89278395

87501386

87503086

前仓镇政府

87051981

87051148

87051002

方岩镇政府

89208202

89282986

89282900

石柱镇政府

87358862

87358111

87355002

古山镇政府

87515939

87517823

87517839

西溪镇政府

87400056

87402861

87400013

龙山镇政府

86460312

89285298

87475128

象珠镇政府

89291557

89291550

89291576

永康总部中心

金典大厦2楼

总部中心83995888

一、市社保服务中心:东塔路187内设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87017230、工伤认定中心综合窗口87185000、工伤劳动能力鉴定89293010、劳动监察大队87101365)。

二、芝英仲裁庭89268295古山仲裁庭87515939龙山仲裁庭89285286

三、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省府路8号(0571-85112720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网或到省里,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重新鉴定,该鉴定为最终结论,鉴定费320元,时间60日左右。

四、市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城南路329矛调中心人民法院地址:华溪北路90号(87140013、87140060)。

五、金华市职业病防治所: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458号(82339378),职业病诊断。

六、金华明镜司法鉴定所永康分所: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1楼挂号窗口后面(87111895携带病历CT片或MTR报告单、影像片等材料前往进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日、护理日、营养日、后续治疗费等评定,评定费12003000元,评定时间约20

七、社会救助站:九铃东路3222号(87177606),大润发商场斜对面。

八、公证处:城南路421号(87111987

九、律师事务所(法院旁):

(一)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66号(87116365

(二)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华溪北路102号(8711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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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