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妹故意伤害致夫死亡案办案札记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0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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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肖笃炎 李晓斌

【引言】

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悲剧,施暴者是一个近乎文盲的农村中年妇女,被害人则是其相濡以沫二十余年的丈夫。都说夫妻好似比翼鸟,折翼的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虽然真相随着被害人的逝去已经湮灭,但本案足以警醒世人的是,家暴猛如虎,远离家暴,远离戾气,远离伤害……!

【案情回顾】

丈夫回家三天暴毙家门口

2019年5月13日,随大舅子在广东省梅州市打工的被害人廖某梅接到妻子谢某妹托人打来的电话,要他尽快赶回位于江西省寻乌县老家“落谷子”(当地方言,指水稻播种)。一向惧内的廖某梅丝毫不敢耽搁,收拾了几件换洗衣服即匆匆踏上归途。令人唏嘘的是,廖某梅丝毫没有意识到由此踏上不归路,一条鲜活的生命在三天后的夜晚戛然而止,生命定格在51岁。

2019年5月16日9时许,夫妻俩因琐事发生争吵,谢某妹操起一根“竹恰子”(音,常见农村用于驱赶鸡鸭的竹制工具,一端破开成散状竹片,靠竹片之间相互击打发出响声以驱赶鸡鸭)殴打廖某梅臀部、腿部等处,持续数分钟。15时许,夫妻俩携带竹扫帚、木制耙子等农具前往“大畲背”播种,性急的谢某妹嫌廖某梅做事拖沓,先是漫骂,后来操起竹扫帚朝廖某梅身上抽打,凌乱的竹梢端在廖某梅裸露的脸、颈部留下了大面积的挫擦伤,证人卢某兰(谢某妹妯娌)还看到谢某妹用木耙子击打廖某梅腿脚部,劳作了一下午的夫妇俩回到家中已经天黑。据谢某妹事后供述,当天晚上廖某梅肚子痛没有做晚饭。邻居廖某健、陈某秀证实,当晚7时许听到了廖某梅十分凄惨的求饶声,时间持续约半小时,廖某健散步时还特意朝廖某梅家看了几眼,因距离较远加之灯光较暗没有看到什么。第二天9时许,谢某妹起床后开门时发现廖某梅躺在家门口不远处的屋檐下,但开始她未以为意,搬来木盆开始洗衣服。洗衣过程中,谢某妹发现廖某梅始终保持一种姿势仰躺在地,眼睑半睁半合。遂大声喊叫并上前推搡但廖某梅已无任何反应,感觉不对的谢某妹一路小跑到堂兄廖某先家,称廖某梅生病了,请他打电话通知在本县南桥玻璃厂打工的儿子廖某浩回家带他爸去看病。廖某先立即拨打廖某浩的手机提示欠费停机,又拨打与廖某浩一同在玻璃厂打工的廖某周的手机,接通后刚讲了几句,谢某妹就抢过手机喊儿子马上回家。廖某周赶紧通知廖某浩并骑摩托车送他回家,约10时30分到家时,他们看见谢某妹一手抱着廖某梅头部缀泣,一手撑着雨伞为其遮阳,廖某梅口角处有几绺血迹已经干涸,嘴唇发紫、发黑。廖某浩连呼数声不应,廖某周见状立即拨打“120”电话,稍后又打电话给本村村医过来看病。10时44分许,村医廖某春赶到,初步检查后确认廖某梅已经死亡。谢某妹母子闻讯嚎啕大哭,现场乱作一团。基于职业警觉,廖某春拨打“110”电话报警。10时50分,寻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通知留车派出所出警。警察赶到现场时,发现廖某梅脸、颈部及小手臂处有外伤,经与村医确认廖某梅死亡后联系刑警大队派员勘验现场。11时28分,寻乌县公安局刑警队到达现场,11时31分开始现场勘验至17时14分结束。16时许,谢某妹被口头传唤至村委会协助调查,18时50分被带至留车派出所接受讯问,次日被刑事拘留,押解至安远县看守所羁押。

人命关天,命案必破。5月18日,寻乌县公安局将现场提取的血迹和竹枝扫帚、铁棍等编号为1-20号物证委托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物证检验。为确定死亡原因,将解剖提取的廖某梅胃内容和部分胃组织及其主要器脏分别送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常见毒物检验和法医学病理学检验。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月27日作出检验报告,送检的廖某梅的胃内容及部分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等常规毒物成分。5月30日,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送检的2、3、5、7、8、10、18、23号血迹以及附着于竹棒、木棍、铁棍的血迹检出的人血DNA与廖某梅的血样基因相同,竹棒上检出的人血DNA与谢某妹的血样基因相同。6月19日,贛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送检的被害人脑、心、肺、肝、脾、肾、胰脏未见损伤改变,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6月21日,寻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者廖某梅全身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皮下、肌肉出血,其损伤分布广泛,多为片状、条状、狐状挫擦伤,损伤特征符合钝器致伤特点,易挥动的有一定接触面积的钝器反复多次打击可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廖某梅系钝器反复多次打击全身多处,致全身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皮下、肌肉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精神状态,警方委托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谢某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性格偏执,稍不顺心就会打骂其夫,打骂作为其一种宣泄的行为模式,属于一种人格特征,这种行为模式及人格特征的人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完整存在的,建议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为无精神病。与此同时,侦查机关还围绕被害人夫妻关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被害人亲属包括儿女及邻居、村民均证实谢某妹长期打骂、虐待被害人。

2019年8月12,寻乌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报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被告人谢某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谢某妹提供法律援助。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遂指派本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肖笃炎律师担任被告人谢某妹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诉辩焦点】

虐待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

从业近三十年的肖笃炎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高度的办案责任心,丝毫不因本案没有经济效益而懈怠。经阅卷,肖笃炎律师首先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作案工具能否造成被害人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存疑。根据被告人供述及12号物证照片和“长87㎝,直径2.5㎝,一端破裂呈条状长40㎝”的描述,警方认定的竹棒实为赣南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驱赶鸡鸭的竹制工具“竹恰子”,且因其柔韧性、易折性伤害力度有限。谢某妹5月16日上午虽持“竹恰子”殴打了被害人臀部、腿部、手臂等非致命部位,但被害人下午还随被告人前往“大畲背”播种,劳作数小时,可见该致伤工具和伤害行为未造成危及被害人生命的严重伤势,竹枝扫帚尾端也仅造成被害人脸、颈部大面积的挫擦伤,不会危及被害人的生命;现场勘验虽提取了铁棍、木方等其他物证,但结合被害人尸表多为软组织挫伤、挫裂伤以及物证、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损伤处无明显凹陷、骨折等较重物器伤害的特征,送检各器脏未见损伤改变,应当排除被告人用铁棍、木方等较重物器殴打被害人的可能;警方先后委托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贛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常见毒物及法医病理学检验,唯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由寻乌县局独立完成。但鉴定意见未就被害人死亡时间这一关键事实作出判定,村医初步判断被害人死亡时间为5月17日凌晨后,而该时间段被告人已经上床休息,被害人究竟是于出走时因伤势过重倒地身亡,还是露天睡眠中死亡不明,检验、分析过程未吸收相关临床学法医师参与,鉴定意见客观性、权威性不足;创伤性休克是指由于机体遭受暴力作用后,发生了重要脏器损伤、严重出血等情况,使患者有效循环血量锐减,微循环灌注不足,以及创伤后的剧烈疼痛、恐惧等多种因素综合形成的机体代偿失调的综合征。简言之,被害人系皮下出血伴剧烈疼痛死亡。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当天劳作至19时许,当晚自主从家里走出并亡于大门口屋檐下,现场提取被害人手机一部(勘验笔录未说明提取时是否处于开机状态)未调取案发前后通话记录,被害人胃内仅见200毫升黄色液体,案发地处偏远山区昼夜温差较大未调取案发当晚气象资料,本案不排除被害人因遭受身体伤害以及饥饿、寒冷、恐惧、未及时就医等原因死亡,即多因一果的可能。现有证据还表明,被告人性格偏执不擅于沟通,邻里关系紧张但又极为护短,稍不顺心就会打骂被害人,而被害人生性懦弱,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以致被告人有时会产生打人“上瘾”的扭曲心态,具体表现为越打越凶,欲罢不能,娘家、婆家及其子女屡劝无效,屡劝屡打。

为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和案件事实,肖笃炎律师邀请了安远县看守所张教导员现场解说被告人晦涩难懂的寻乌方言。被告人对伤害行为供认不讳,但始终辩称没有也从未想过要打死自己的老公,并在之前讯问时反复要求放她出去处理老公的后事,否认当天晚上再次殴打了被害人。另反映,案发当天被害人多次喊肚子痛,女儿廖某云年前从外面带回的一条宠物狗正处发情期间,因此家里家外沾有不少兽(狗)血。为此,律师重点比对了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现场共发现、提取血迹17处,呈擦拭状、滴落状、流柱状等等,其中擦拭状血迹离地高度不一,其余血迹遗散见于地面、楼梯台级或地面杂物(蛇皮袋、水勺把、小木凳)上,但尸检时未发现被害人有明显伤口,现场滴落状、流柱状血迹来源及成因存疑。警方补侦期间调取了被害人通联记录,并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为:死者系被钝器反复多次打击全身多处,造成全身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皮下、肌肉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律师认为补充意见并无实质性差异,肌肉出血未予量化,建议检方委托更高层级的鉴定机构并吸收临床法医师重新鉴定,同时反馈了被告人关于现场血迹大部分为兽(狗)血的供述。

【庭审激辩】

检方指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2020年3月,检方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肖笃炎律师继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充分履行辩护人职责,肖笃炎律师一方面邀请本所具有法律医学教育背景的马永丰律师参与辩护,另一方面就本案争点、疑点在律所内进行了深入探讨。廖泽方主任阅卷后,要求肖笃炎律师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夯实辩护基础,依法维护被告人正当权益。时值疫情期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庭审争点一:被告人是否用铁棍、实木方殴打被害人?辩方认为,首先,现场提取的12号物证铁棍(实为罗纹钢筋)长110㎝,直径3㎝,两端可见血迹,16号物证正方形短木棍长36㎝,宽2.5㎝,一段断裂呈不规则状,断裂处可见血迹。经换算,铁棍重达6.1083公斤单手难以把持,16号物证长36㎝,可见铁棍重量和木方长度均不符合鉴定意见关于致伤物为“易挥动的有一定接触面积的钝器”的特征。其次,被害人损伤分布广泛,多为片状、条状、狐状挫擦伤,损伤特征与另一致伤物即“竹恰子”一端呈散状、条状的物理特征较为吻合,但与铁棍、木方打击的致伤特征明显不符;再次,铁棍、木方均属较重物器,若直接作用于人体将造成严重损伤甚至当场死亡的后果,警方未就实木方断裂处新旧程度委托检验,不能认定木方断裂系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所致,且尸检未发现与铁棍、木方打击特征一致的损伤痕迹,因此不能认定铁棍、实木方为致伤工具。

公诉人回应,起诉书未指控被告人用铁棍、实木方殴打被害人。辩方进一步质疑,若铁棍、木方不属于致伤工具,铁棍、木方何以检出了被害人DNA,尤其是被害人的血迹是如何附着于铁棍、木方之上的?警方提取上述物证是否存在先入为主的因素?一审判决,作案工具竹制扫帚、竹棒予以没收。

庭审争点二:现场血迹是否为被害人血迹?被害人身高1.63米,现场提取的擦拭状血迹离地高度分别为37㎝、72.5㎝、78㎝、82㎝、86㎝、89㎝、127㎝,室内多处多只蛇皮袋上、水勺把、卫生间地面、楼梯处见有血迹或流柱状血迹。辩方认为,尸检未发现被害人体表有明显伤口和流血现象,现场擦拭状血迹虽可因被害人皮下出血导致皮肤局部渗血,并因身体倚靠、接触等行为而形成,但地面多处多只蛇皮袋上发现滴落状血迹尤其是楼梯台阶流柱状血迹的来源和成因缺乏合理解释,“竹恰子”检出被告人而非被害人人血DNA与指控伤害事实不符,被告人关于现场血迹可能为狗血的辩解未依法排除,物证鉴定意见客观准确性存疑。

公诉人回应,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出具,辩护人上述质疑不属于合理怀疑范畴。

庭审争点三:死因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辩方认为,无论是竹扫帚尾端还是“竹恰子”,均因其伤害力度有限能否造成伤害致死的后果高度存疑,即使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伤害行为是否为死亡后果的唯一原因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尸检见被害人双上肢、双臀、双下肢、躯干部挫伤分别占体表面积18%、5%、15%、11%合计49%,但尸检意见未区分上述损伤系一般损伤或严重损伤,尸检时被害人已形成广泛尸斑,被告人始终否认5月16日晚上殴打了被害人,现场发现不完全燃烧的塑料袋残渣,被告人手腕、被害人阴部发现有明显灼烫伤但成因不明,邻居廖某、陈某虽证实当晚听到了被害人惨叫声,但警方并未进一步查明相应的致伤工具和伤害方式,同时也不排除被害人遭受其他伤害比如灼烫伤的可能。刑事诉讼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亦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鉴于医学的未知性和鉴定的局限性,本案既无法排除鉴定意见以外的其他致死原因,也未排除被害人体质特异或存在融血性病患,死亡系多因一果的合理怀疑。综合被告人长期打骂甚至变态打骂被害人的虐待史,以及被告人对殴打工具、部位的选择性意志和案发后本能性反应,建议法庭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争点四: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辩方认为,被告人明知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直至归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供述避重就轻,始终未供认殴打被害人致死的事实,不符合“如实供述”自首认定条件。辩方强调,被害人是否因伤害致死属于法医鉴定专业范畴,被害人亦非当场死亡,被告人辩解符合其认知水平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案后回眸】

共同助力构建和谐家庭环境  远离家庭暴力

2020年4月20日,赣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作案工具竹制扫帚、竹棒予以没收。但现场提取的铁棍、木方断裂处血迹尤其是现场滴落状、流柱状血迹的来源和成因仍然存疑,“竹恰子”检出被告人而非被害人人血DNA存疑,被害人阴部严重灼烫伤成因存疑,被告人当晚是否再次伤害以及用什么方式伤害被害人存疑……。上述疑点或因被害人的逝去,或因司法鉴定的终结和检材的销毁已无从解答。辩护律师曾经建议被告人亲属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通过专家证言厘清案件存在的若干争点、疑点。遗憾的是亲属表现极为冷淡,错失了专家证人当庭答疑释惑的机会。本案法律援助工作虽告终结,但律师认为该案折射出的若干现象仍然令人反思。

“前生五百次的凝眸,换今生一次的擦肩”、“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无不凸显了婚姻的朴素真谛——珍惜姻缘,善待爱人。本案中或因被害人能力所限,婚后二十余年始终未脱贫致富,唯一的一层毛坯房也因受惠于脱贫政策而建。俗话说家贫无良妻,被告人或因不满丈夫的无能甚至窝囊因而充满戾气,长期累积的戾气或导致其人格、人性的扭曲从而作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行为举止。因此,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珍重,相互包容,同甘共苦,永远保持一颗平常心,不以物喜,远离抱怨和戾气。

家庭暴力的恶果远非肉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亲情的疏离和淡漠。通话时,律师能够感受到被告人儿女的语气中丝毫没有母子(女)间的亲情和眷恋,询问笔录尽显强势母亲虐待懦弱父亲带来的难堪和无助。不难想象,父亲或母订一方长期的家暴将造成子女成长过程中难以抹去的心灵阴影和伤害。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家之所以令人向往和眷恋,皆因父母在温情在,让人难忘成长中的每一处温暖情形。为人父母者当铭记,善良是最好的家教,善待家人将收获人生最大的财富。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被告人长期打骂、虐待被害人,亲属、邻居、村民均习以为常。其中既有被告人屡教、屡劝不改的原因,也有当地基层组织法制宣教缺失,代为“告诉”维权缺位等因素。被告人2016年6月曾因打骂其家婆被派出所训诫,被害人作为证人却丝毫未提及本人长期遭受虐待的事实,以致最终酿成本案悲剧。可见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当家庭暴力出现时,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应当依法维权,及时维权,预防家暴成为顽疾,从而远离家暴、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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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