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谈“法援制度引入死刑复核”:可以大大降低冤错案件发生率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22-03-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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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死刑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

  时值2022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其中,针对“法援制度引入死刑复核”话题,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撰稿,以期研讨。

  法律援助纳入死刑复核程序备受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正式纳入死刑复核程序之中。

  “从国家立法上正式确立了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制度,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又一次重要改革。”顾永忠在《死刑复核程序再改革: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专稿中表示,这一改革打开了法律援助律师名正言顺地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大门,是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双重完善。

  在司法解释层面,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具有重要价值。”顾永忠直言,近年来已发现并纠正的一批冤错案件表明,如果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律师辩护意见,是可以大大降低冤错案件的发生率的。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是以被告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顾永忠对此表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排斥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每个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只要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应当无条件地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下为全文: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律援助法,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全面进入新时代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法从多方面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其中令人关注、意义深远的一项是将法律援助正式纳入死刑复核程序之中。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贯彻落实此项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规定既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也丰富了法律援助制度,应予高度评价。

  死刑复核程序是新中国继承我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遗产而创制的一项特殊司法制度。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一段时期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脱离了该项制度的初衷,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被授权至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006年中央做出重大决策并经国家立法程序,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这是此前23年来国家对死刑适用所作的最重大的改革,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与此同时,理论界还呼吁,应当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辩护制度包括法律援助制度,但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还不成熟。

  2012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大修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推出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举将以往几十年封闭的死刑复核程序首次向辩护律师打开,具有历史性意义。但是,此处的“辩护律师”仅指委托的律师,还是也包括法律援助律师,该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不统一。并且即使有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在会见、阅卷等方面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期望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法律或发布司法解释能够明确有关问题,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在此背景下,经过长期酝酿,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接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辩护意见”。按此规定“接受指派的律师”应当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看似法律援助律师已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但在其他条文中既没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死刑案件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的规定,也没有死刑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以致这一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更难成为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

  法律援助法的上述规定以及《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的施行,明确回答并解决了上述问题:其一,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不仅应当书面告知被告人其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而且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二,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出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基于此,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从国家立法上正式确立了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制度,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又一次重要改革。

  法律援助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意义显而易见。首先,从立法上打开了法律援助律师名正言顺地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大门,是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双重完善。其次,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一旦发生错误后果不可挽回。因此加强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比任何其他案件都重要。而且由于死刑案件主要集中在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中,死刑案件大多数被告人往往经济上比较困难,自己委托律师辩护的能力有限,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比其他被告人更加迫切。在此情形下,死刑复核程序引入法律援助势必大大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最后,死刑复核程序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具有重要价值。

  近年来已发现并纠正的一批冤错案件表明,如果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律师辩护意见,是可以大大降低冤错案件的发生率的。比如发生于2003年2月的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冤案,当时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提出了死者身份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如果司法机关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完全可以避免该起冤案。浙江的张氏叔侄故意杀人冤案也是如此,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如被采纳,也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

  我们在充分肯定法律援助法上述内容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现在规定的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是以被告人提出申请为条件的。如果本人未提出申请,即使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得不到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如此规定,与一、二审程序中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不用本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很不协调,与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原则也有差距。未来应当继续完善法律,使每个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只要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应当无条件地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实,在法律援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一律纳入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后来却变为被告人提出申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的现行规定。其所以如此,据了解,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和死刑适用的敏感性有关。对此,笔者虽然表示理解但不能认同。死刑复核程序确有不同于一、二审普通程序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会、也不应成为死刑复核程序引入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现实障碍。

  从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初衷来看,它与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是高度契合的。为什么要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防止死刑适用发生错误,把不该判处并执行死刑的人处以死刑,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正因为如此,才在普通案件两审终审制之外,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又增加了最后一道防线——死刑复核程序。可见辩护制度与死刑复核程序是天然契合的,没有理由予以排斥。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不只是为了防止错判和执行死刑,还包括防止应判并执行死刑而不判或不执行死刑。该观点看似“政治正确”,但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逻辑。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只审理已判死刑的案件,如果为了防止应判死刑而不判,应当关注一、二审普通程序而不是死刑复核程序。其次,如果为了防止已判死刑而不被执行,那更不必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在普通程序中对已经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直接执行死刑即可。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再特殊,它的基因与律师辩护制度的基因是相匹配的,而不是相排斥的。更何况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允许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或提出申请后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为什么大门不能彻底打开?

  至于死刑适用的敏感性确实存在,但并不应排斥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相反应当欢迎律师辩护。虽然世界范围一直存在废除死刑的呼声,但迄今还有数十个国家保留并适用死刑。联合国人权公约也并没有禁止死刑,而是要求严格限制死刑,包括对未成年人、孕妇不得判处或执行死刑。同时强调应当确保在公正程序下判处死刑,其中包括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我国一贯坚持不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不仅在刑法上减少死刑罪名,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并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据了解,15年来已经取得巨大成效。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将法律援助无条件纳入死刑复核程序,使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善。我们热切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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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