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1-07-1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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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司法局、财政局: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通〔2019〕27号),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合理确定和及时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现就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来源及构成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补贴来源于中央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专款、各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及可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预算、社会捐款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法律援助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直接费用可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即交通、食宿由本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报销;通信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成本性支出由各单位凭票实报实销。

  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根据财力、办案量、办案质量等合理安排相关经费。

  二、法律援助补贴范围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

  (二)已进入法律援助诉讼程序的,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公证、司法鉴定等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后的公证、鉴定费和仲裁费。

  (三)集中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宣传、法治讲座、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案件点评和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等经费。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帮助;在律师调解室(中心)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开展律师调解案件的费用。

  (五)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直接费用,财政部、司法部和省财政确定的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支出。

  三、法律援助补贴对象

  (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等参与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法治宣传,以及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社会组织人员等。

  (二)参与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四、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等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依据《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青司发〔2021〕44号)文件执行。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诉讼类案件每3个受援人为一个案件,非诉讼类案件为每5个受援人为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补贴,最高发放补贴标准不超过5个案件的总和。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二)其他费用支付标准。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产生的防疫等费用,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予以实报实销;申请司法鉴定、公证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程序的,且符合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法律援助案件中产生的司法鉴定、公证费用列入直接费用予以安排,减免费用和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核报的司法鉴定、公证费用比例和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签署具结书的,补贴标准按200-400元/案标准支付(不得叠加领取当日律师值班费);集中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宣传、法治讲座,每人200-300元/场次;组织专家开展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案件点评按200-300元/案标准支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开展律师调解,按照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400-800元/案支付。

  (三)终止法律援助办案费用支付标准。符合法定终止情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参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定》,按实际参与办理案件工作量在总体办案环节中所占的比例发放办案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建立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本级经费保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及其他驻场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可参照法律援助值班补贴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从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五)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除本通知已明确的事项外,其他补贴标准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青司发〔2021〕44号)文件执行。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日

附件:

责任编辑: 刘海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