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试论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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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振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承担着培养专科层次全日制应用型法律人才以及司法警察在职培训职能。从当前全国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现状来看,学历教育中存在着“入警率”不高、师资队伍中行业专家偏少、职业技能实践课程不足、培养层次单一等突出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监狱工作实践及教学工作经验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措施。

  一、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毕业生“入警率”不高。

  近年来,各省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就业率都能保持在70%左右的水平。但是,毕业生的就业率统计通常包含直接就业、专升本、灵活就业等,并不代表进入司法行政机关警察队伍的人数。从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发布的招生相关信息看,“入警率”一般在30-50%之间。

  (二)师资队伍“双师型”建设有待提高。

  从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官网介绍显示,师资力量配备主要突出了学历、专业、职称等因素,虽然有些司法警官学院明确了“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但是双师的界定并没有落实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标准。在师资力量配备标准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经历并没有作为衡量的指标。

  (三)职业技能实训课程有待进一步加强。

  职业技能实训课程是按专业开设的综合实践课,对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一是职业技能实训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被挤占。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量融入专升本、自学考试的内容。二是学生难以做到理论课程与实训课程的兼顾。专科学历教育学制普遍较短,学生在校期间要完成的理论学习任务相对较多,难以兼顾职业技能实训课程。三是就业压力下学习重心偏移。便捷入警政策实施以来,符合条件专业的学生一般都会自发的提前参加公务员考试备考,报名各种辅导机构,学生留给职业技能实训课程的精力严重不足。

  (四)司法警官人才培养层次相对单一。

  从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供给侧来看,除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属于本科层次的学校外,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本为专科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面向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基层岗位,培养专科学历的实战型警务人才。对比行业需求来说,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岗位需要的人才是多样的,既要有专科层次的实战型警务人才,也要有本科层次的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还要有研究生层次的研究型高层次警务人才。司法警务人才供给侧与与需求侧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培养层次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毕业生就业与行业招聘口径偏差较大。

  按照“便捷入警”文件规定,各省一般在公务员省考中拿出部分监狱(戒毒)警察岗位,面向“便捷入警”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属于单独招警。岗位数量一般按照“便捷入警”相关专业学生数量的1/3比例设置,这与监狱(戒毒)警察招考岗位需求总量有较大差距。比如,某省2022年省属监狱戒毒单位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395名,相关市属监狱戒毒单位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104名。其中,便捷入警定向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83名。

  (二)“双师型”队伍建设相对薄弱。

  一是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师资中行业专家、兼职教师比例较低。二是行业兼职教师在教学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司法职业教育中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往往是个别专业的专题讲座、在职干警的岗位培训。三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招聘条件并没有突出行业一线工作经历要求。教师招聘条件主要体现在专业、学历的要求上,行业经历往往没有要求。四是还没有形成从行业内选拔专职教师的制度机制。

  (三)职业技能教育存在片面性。

  一是片面注重学历提升。由于专科学历就业形势严峻,学校不得不想方设法提升学生的学历,学历提升占用司法职业教育过多精力。二是片面考核就业率。司法职业教育就业率不仅包括了考入司法行政机关警察岗位的人数,还包括了专升本、其他岗位就业等,这就模糊了“司法警官”这一培养目标,一定程度上引导院校把教学精力分散到专升本等学历提升环节。三是“便捷入警”政策与教育教学衔接不够紧密。“便捷入警”政策实施以来,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便捷入警”相应专业的学生通过竞争公务员省考的专项名额实现入警的就业目标。但是公务员省考实行的是省内公务员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和内容除了面试环节以外,基本与其他岗位公务员相同,并没有把在校职业教育学习成绩指标纳入考试,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生超前备考、过度备考公务员考试,分散了职业教育学习精力。

  (四)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平衡。

  司法警官职业人才培养层次相对单一,难以充分满足司法行政机关人才需求。究其原因在于:一是司法警官职业教育院校与行业的联系不够紧密。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从管理体制上来说,一般属于各省司法厅领导,院校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行业属于统一领导。但是,学院与行业毕竟职责不同、目标不同,育人与用人的衔接存在诸多障碍。二是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办学资质存在先天缺陷。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属于专科层次的办学,难以培养本科层次的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更无法培养研究生层次的研究型高层次警务人才。

  三、司法职业教育上述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缩小毕业生就业与行业招聘口径差距。

  一是探索建立司法联考制度。在参考公安联考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需要,分批次面向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届毕业生定向招录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二是增加司法机关定向招录岗位。除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岗位人民警察岗位以外,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公务员、事业编制岗位面向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生定向招录。三是从人才供给角度,努力构建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多学历层次、多职业技能的司法警官人才培养体系。

  (二)落实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制度。

  一是强化行业专家在职业教育中的职能作用。激励院校从行业一线聘任能够从事校内各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或学生实习、实训指导的“双师型”教师。二是建立完善行业兼职教师激励约束机制。从制度的层面,明确优秀兼职教师在本单位评先树优中获得荣誉奖励,明确兼职教师教学成绩可以作为本单位职务晋升的指标,解决兼职教师“劳而无获、得不偿失”等弊端。三是将行业一线工作经历作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教师招聘条件。在各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招聘条件设定上,除专业、学历要求外,对部分岗位设定行业经历条件。四是逐步建立完善从行业内选拔专职教师的常态化制度机制。

  (三)突出“司法警官”人才培养目标。

  一是在院校教学组织层面,正确处理学历提升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疏导学生专科学历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压力,在确保职业技能教育课时不少、强度不减的前提下,合理为学生学历提升提供支持帮助。二是在院校工作考核层面,科学界定就业率考核指标。突出“司法警官”这一重要指标,在就业率考核上重点考核评比“入警率”,引导院校把教学精力转移到“入警”就业方向。三是细化完善便捷入警政策。把学生在校学习考试成绩、平时表现等纳入入警考试指标,引导学生在备考便捷入警考试的同时,注重职业教育课程学习。

  (四)推进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改革。

  一是建立司法职业警官院校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行业统一领导体制机制。树立司法职业教育资源“一盘棋”思想,把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作为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以司法行政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司法行政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建立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司法职业院校体系,进一步明确司法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定位。二是努力实现办层次新突破。在目前专科层次的办学基础上,探索优质院校升本、优质专业升本等制度,建设一批本科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或本科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研究生层次高层次警务人才和高素质应用型本科层次警务人才。形成专科、本科、研究生各层次合理布局、科学搭配、优势互补的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契合行业岗位需求。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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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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