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发布公证工作指导案例

来源: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9-2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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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更好地指导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2021年9月7日,司法部发布“植物新品种样品取样送样行为保全证据公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重检测网页保全证据公证”2个案例,旨在宣传和总结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关经验和有益做法,更好地推动公证行业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体现了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公证方式服务知识产权的产生、流转、应用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既能预防纠纷,又可辅助诉讼。本次发布的案例都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通过公证将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进行提前保管或者固定,可以有效防止证据被篡改或者证据灭失等风险,为今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当前,公证行业也在积极探索延伸和拓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如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开展电子数据的保管;积极参与办理涉及知识产权流转的合同公证,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等工作。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一:

  植物新品种样品取样送样行为

  保全证据公证

  甲公司拥有一项植物新品种权,该公司发现某市有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疑似播种并销售上述植物新品种种子。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委托乙律所代为处理该侵权取证事宜,律所遂向当地公证机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受理该公证事项后,即派员随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员工到播种该植物的地块进行取样,并将该植物叶片样品送往丙地进行检测。

  取样的地块位于山区,附近没有路牌等标志物,无法描述具体位置。因此在取样过程中,公证员采取了一套综合辅助手段解决位置固定问题,并将使用方式和取证结果都在公证书中据实表述并作为公证书附件。因送检需要到异地完成,整个取样、送样过程需经过三至四天,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确保取样、样品保管、送样等全过程均在公证机构监督之下。在取样完成后,公证员现场使用公证机构的封条及玻璃胶带对物品进行编号、拍照、装箱、封存,并将封存的样品带回保管。同时因送样需要经过飞机托运,为确保保全事实的真实性,公证处全程确保托运及取件每一步都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完成。此项公证的办理,帮助当事人锁定容易灭失的证据,避免了出现当事人日后维权举证困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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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GGGY1622708393

  案例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查重检测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某大学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证券公司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某大学为甲方所有的某创新孵化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事项,乙方于指定时间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其独立撰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验收标准为字数不少于3万字(包含3万字),且符合规范性检查和学术不端检测要求。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某大学完成了证券公司委托的全部工作,也提交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最终通过某权威网站的查重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为了保证相关人可以核实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检测网站规定查重检测报告可通过登录其指定网站验证真伪,但仅有一次验证的机会。某大学为保证验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请求证券公司自行进行验证,证券公司考虑后予以拒绝。某大学在证券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认为如果单独进行验证,势必造成验证结果不可复制及不可重现,项目验收工作将出现僵局。某大学经过内部讨论后决定寻求公证机构的帮助。某大学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向深圳市某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申请后,指派知识产权公证专业团队承办此次案件,经过分析、设计方案、保全取证、出证等程序顺利完成了所有公证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了公证书,为某大学和证券公司有效化解了一个两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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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2277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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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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