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立足大安全大应急框架
推动森林草原防灭火治理模式转型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11-2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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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党校应急管理研究院副书记 钟雯彬

  近日,《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结合近年来全球进入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期以及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面临的严峻形势,总结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验,整合优化了《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条例》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统一指挥体系、分级预警机制、技术应用创新和责任追究,对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的定位,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强调了推动治理模式转型的立法价值取向。

  一是提高“预防”的质量,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预防火灾的发生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首要任务。《条例》坚持风险前置化治理,进一步强调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条例》规定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管理制度,规范火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加强防灭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火灾防控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推动从灾后应对向风险前置管理的转变。《条例》明确规定防火区、高火险区以及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的要求,并通过强化落实火源管控、开展防火检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预防性措施,减少火灾发生概率,从源头上降低灾害风险。

  “防”与“救”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工作中密不可分。为做到防中有救,救中有防,《条例》通过量化预警标准,建立国家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红、橙、黄、蓝),提高了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运用现代化火灾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加强火灾监测预警,为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争取宝贵时间,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是强化“灭火”的能力,强化协同联动,加强防灭火力量建设。

  《条例》构建了集中统一的指挥体系,明确火灾分级处置主体以及指挥层级。《条例》规定,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明确指挥调配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的要求,大幅提升了扑救效率和安全性。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一个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多方面协同努力,合力推动。《条例》坚持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建设的工作思路,通过多种机制设计强化协同联动。强化部门协同,明确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牵头抓总作用,应急管理、林草、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区域协同,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区域协同防控能力,既保证了指挥权威,又保持了必要灵活性;增强军地协同,明确军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扑救任务;加强社会协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社会化水平。此外,《条例》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联防联训联战机制等制度设计,确保协同联动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是夯实“保障”的基础,统筹规划部署,引导科技赋能。

  基础设施建设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硬实力。《条例》强化基础能力建设,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物资;要求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针对我国航空消防建设现状,《条例》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航空消防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

  科学技术是实现防灭火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条例》强化科技赋能,突出对科技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引导与创新,提出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的要求,强调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装备转型升级,加强人才培养。

  四是构建“扎实”的责任体系,细化责任清单,强化责任追究。

  《条例》重视责任落实,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明确承担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在强化问责追责方面,《条例》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同时对防灭火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倒逼各方落实责任。

  五是做好“生态”的文章,重视恢复,彰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价值取向。

  “草木植成,国之富也。”森林和草原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其防灭火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大局。《条例》将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火灾调查评估工作,为灾后生态修复提供科学依据。《条例》明确更新造林、恢复植被等措施,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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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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