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刘敬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日益走深走实,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复杂增多,企业等经营主体对高效优质解决商事争议的需求不断提升。《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其出台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开辟我国商事调解新征程的重大法治之举。
一、条例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调解制度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条例首次将商事调解作为独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专门的商事调解制度,确立商事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多项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制度措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行业跨越式发展。
二、条例出台是发挥商事调解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
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智慧”或“东方经验”。但应当指出,人们平常所说的“调解”主要系指人民调解,而非商事调解。商事调解在适用范围、专业要求、程序规则等方面,与人民调解存在显著不同。现行调解制度以人民调解为核心,商事调解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与传统的诉讼、仲裁等方式相比,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但是我国商事调解行业尚在起步阶段,长期以来存在商事调解组织门槛较低、调解人才供给不足、商事调解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商事调解优势的发挥。条例通过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和运行要求、商事调解员条件、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等,为指导、规范和监督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发挥商事调解优势。同时,条例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有利于将适宜调解的商事争议从诉讼中有效分流,加强商事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制度保障,提升商事调解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地位和作用,解决制约我国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条例出台是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
条例立足我国国情和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实际,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商事调解规则,构建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条例明确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制度,规定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等条件,要求对调解员组织开展培训,完善涉外商事调解制度,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规则的融通衔接,规定加强宣传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给予支持等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有利于促进商事调解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条例出台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
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和高昂的时间成本,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仲裁虽灵活但费用不菲,同时诉讼和仲裁都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可能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条例倡导高效、保密、共赢的商事调解模式,将“和为贵”的理念注入商事争议解决过程,通过协商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强调沟通、理解与合作,精准契合了商事主体对“解纷效率”与“关系维护”的双重需求,有助于引导商事主体从“零和博弈”的对抗思维转向“合作共赢”的协商思维,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交易成本,保护商业信誉,维护合作关系。条例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综上,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在商事调解领域中的立法空白,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建立专业化高水平调解员队伍、提高商事调解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是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事件。随着条例有效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事调解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为我国更加深入参与商事调解国际规则制定,增强商事调解领域国际话语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