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供水条例》为农村供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2-14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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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邬晓梅

  农村供水关系亿万农村居民健康福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此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共同发展,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条例》发布对促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村供水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近年来,各地推行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但农村供水薄弱环节多的问题仍较突出,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我国在规范农村供水管理问题上缺少国家层面相应的法规保障,难以适应新时期农村供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首次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并提出另行制定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从法治层面破解了城乡供水二元化问题,也是立足我国国情与水情,推动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安全饮水的必然选择。

  二、《条例》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

  《条例》立足城乡供水实际,针对城乡供水全流程,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规范化供水体系。关于供水水源,明确要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等规定。关于供水工程建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工程统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了供水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监理各环节要求。关于供水经营和服务,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供水单位和用户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供水单位应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用户应安全节约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并提出要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等。关于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规定要规范开展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范运行风险、确保安全运行。关于应急管理与处置,明确预案制定、物资配备、风险管控、应急响应和处置等要求,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供水管理。

  三、《条例》明确各方责任,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解决供水工作重大问题、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明确了供水单位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技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供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条例》明确了影响供水安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违规、供水工作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可有效发挥法治刚性约束作用。

  《条例》正式实施后,建议在法规运行的各个环节不断探索,保障条例落实落细;加强《条例》的宣贯工作,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用户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做好全过程供水保障工作,切实推进供水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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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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