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推动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2-14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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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水务院院长 龚道孝 

  近日,《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在对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全面修订基础上形成的供水领域新的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作为规范城市供水活动的专项行政法规,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供水服务范围和供水规模持续扩大,人民群众对供水安全保障和服务品质的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供水管理实践中遇到诸多新问题、新挑战。《条例》聚焦供水领域突出矛盾,为提升供水系统安全韧性、规范设施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从安全韧性上看,《条例》有利于筑牢供水系统安全底线。一是强化水源保障和水源安全相关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规定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和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条例》明确供水单位、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保障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进一步强化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供水水质、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突出强调了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条例》设立“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在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法定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保证生活用水,为供水系统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提供了法规保障。

  从服务质量上看,《条例》推动供水服务从合格供给转向优质体验。一是细化供水单位的服务要求。《条例》对供水报装接入、水质检测、信息公开、服务连续性、计量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明晰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条例》规定,从事供水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卫生许可,具有与所从事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的操作人员、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以及完善的水质检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三是破解“最后一公里”运维难题。围绕当前部分居民小区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管理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条例》明确新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切实提升居民小区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从长效运维上看,《条例》推动供水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与效能提升。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改造要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二是完善了供水设施保护管理等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三是强化科技驱动。《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通过使用非接触技术手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有利于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水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规范,对推动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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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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