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5-12-1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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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房产权所有人将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买方并接受买方价款,双方为此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城市私有房屋系指座落在本地区范围市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和工业点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遵循双方协商、按质论价,依法成交的原则。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卖方需提交:①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③房屋所有入出卖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④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2)买方为公民的需提交:①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②无本地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购买城镇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

(3)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①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所购买的房屋座落市内的,需提交购买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所购买的私有房屋座落在郊区、县的、需提交郊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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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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