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提存事务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4-05-2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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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需知 

1、提存分为两种:清偿债务提存和担保提存。 

2、清偿债务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而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债务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提存时,债务人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2、会导致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从提存之日起,提存标的物即转归债权人;3、提存的标的物一般是物品、货币及各种有价证券。 

3、担保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关,在双方于合同中所商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与另一方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1、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虽然交付提存物的行为是单方的,但需要对方同意才可办理。2、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正式履行前进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其担保作用。 

4、提存事务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事务有如下特点:1、由债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但担保提存往往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2、清偿债务提存可以产生债务清偿之法律后果。 

5、提存之债必须真实、合法;提存之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提存,不能产生清偿的法律后果。 

二、办理提存事务需要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涉及公司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提存协议草稿。 

3、相关事项证明材料,具体请咨询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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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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