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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6-09-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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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海经营海鲜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3月向叶云借款10万元,约定年底还款,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借款到期后刘海躲着不还,叶云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时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请问:什么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公证链接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等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债权文书;

4、债权文书设定担保的,提供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设定的担保文书及担保物的权属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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