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以身付诸国 竭力担国事

记首部红色宪法起草人和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1-05-1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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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

   □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孙天骄  记者 陈 磊

  “既愿为丈夫,则当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家国,不以私而忘公……”

  梁柏台在《丈夫誓许国说》一文中写下这句话时,年仅16岁。

  青年壮志,坚韧前行。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侯欣一曾在《中华苏维埃司法制度创建人》一文中这样评价梁柏台:“在国家层面,特别是如何通过司法制度加以落实尚不清楚,梁柏台的到来显然极为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讲,梁(柏台)成了沟通苏俄司法制度与根据地司法制度的桥梁。”

  参与起草首部红色宪法

  1899年9月14日,梁柏台出生于浙江新昌新林乡查林村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1922年,梁柏台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从莫斯科东方大学毕业后,梁柏台先后被分配到海参崴(今符拉迪沃斯托克)和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工作。

  1931年,正在筹备建立的中华苏维埃政权迫切需要自己的法律人才。在苏联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经验的梁柏台秘密回国,于9月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投入宪法、组织法和婚姻条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县叶坪村谢家祠堂召开。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

  《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国家的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教授刘东超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大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成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方面的重要起点。

  人民司法开拓者的司法实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当于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作为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司法人民委员部设中央司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实行总的领导。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梁柏台为司法委员会委员。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梁柏台被选任为司法人民委员(即司法部部长)。

  1932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为临时中央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受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梁柏台被委任为临时最高法庭委员。

  1934年2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正式设立,取代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组织设立最高特别法庭,作为最高特别审判机关,直接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负责,梁柏台担任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进行法律监督。

  根据侯欣一《中华苏维埃司法制度创建人》一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出任司法委员会委员、临时最高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又与何叔衡、董必武等人开展了创立苏维埃政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所以特别困难。”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发出感慨。

  1932年1月,中央发出通令,要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临时司法机关——裁判部,同年由梁柏台组织制定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公布,随后短时间内完成了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梁柏台还组织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等10多部法律法规,建立起了苏维埃共和国独特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刘东超认为,梁柏台在当时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司法实践里发挥了重要作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他是司法实践的实际负责人。“他不仅仅在法律文书、法律文献、规章制度的建设方面功绩卓著,在司法程序和实际操作层面,也有突出贡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前的肃反活动中,梁柏台敏锐察觉存在“苦打成招的事”。

  “在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因此,梁柏台到司法人民委员部后,先后于1931年制定《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1932年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4年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逐步建立起了有序的司法公文,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包括公开审判制和巡回法庭、审判合议制和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员的回避制度、上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

  劳动改造工作探路者

  1932年2月1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批准了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同年8月10日颁布实施。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兴国、宁国、于都)、福建(长汀)和瑞金直属县设立了5个劳动感化院。

  毛泽东同志赞扬劳动感化院的实践:“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在刘东超看来,劳动感化院是中华苏维埃政权领导下劳动改造机关的一个起点和雏形,是一种探索和基础,为中国共产党后来的劳动改造工作提供了经验教训。劳动感化院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让他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精神教育,从根本上改造这些人的思想品质。

  同时,梁柏台还积极投身于法制宣传。1932年3月2日起,梁柏台在《红色中华》上开辟“苏维埃法庭”专栏,通过刊登法令、判决书、典型案例等进行法制宣传。后来还开辟“铁锤”等专栏,专门揭露和批评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出版法律书籍、大众读物,采用标语、口号、壁画(漫画)、红色歌谣等多种普法形式,梁柏台领导下的法律宣传大大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1934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后,梁柏台奉命留守中央苏区领导游击斗争。1935年3月4日,他在江西大庾县(今大余县)突围中不幸负伤被捕,后被敌人杀害,时年仅36岁,实现了他“以身付诸国,竭力担国事”的光辉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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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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