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礼胜:贯彻实施条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保障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5-01 18:26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杨礼胜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是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落实种子法,兼顾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治化水平,完善相关程序,为育种原始创新和种业振兴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高保护水平,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是扩大品种权权利内容。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明确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权利内容扩大后,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保障了品种权有效行使,减少了品种权人维权举证的难度。二是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后,将进一步激发原始创新,激励育种者培育更多更有价值的新品种。三是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增加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是延长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二、严格授权条件,进一步提升品种权授权质量

  一是增加不授予品种权的情形。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二是增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明确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三是规范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要求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应当使用授权名称;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三、优化申请授权程序,完善品种权审查链条

  一是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进一步缩短了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更好服务申请人。二是明确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申请品种权,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三是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四是增加权利恢复制度。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进一步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加大惩处力度,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当前,品种权维权执法难度依然较大,侵权现象易发多发,品种保护“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大侵权处理力度,净化种业市场,《条例》依据种子法相关规定,加大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一是针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提高了处罚数额,加大对假冒行为的威慑力,强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二是对主管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赋予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时,查封、扣押繁殖材料及相关工具、查封违法场所等行政强制权,有效破解执法手段缺乏、力度偏软、震慑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新修订《条例》的公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健全,为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目标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在各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科研育种单位、种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种业生产经营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种业创新能力和活力将进一步被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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