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蓄滞洪区补偿机制 筑牢防洪减灾民生防线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6-27 18:16

  河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崔志清

  河北省属海河流域,境内有滦河、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等七大水系,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洪涝灾害多发频发。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认真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按照“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治洪”原则,经过多年治理,形成“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工程体系。蓄滞洪区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分蓄洪水、削减洪峰功能任务。河北省有13处国家蓄滞洪区,总面积6882平方公里,滞洪容积151亿立方米,在历次抗御流域性洪水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2000年颁布实施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洪形势变化,国家及时修订《暂行办法》,出台《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流域防洪安全与区域发展需求,完善蓄滞洪区补偿顶层设计,为保障区内居民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构建责任体系,确保补偿成效。《办法》创新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业支撑”的立体化管理机制。在纵向责任划分上,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负责牵头抓总,组织界定淹没范围、按照分类定值原则制定补偿标准,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财产补偿登记、核查损失、张榜公示等等;在横向协同上,明确了财政、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职责,为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提供保障;在专业支撑上,明确了引入专业机构,提升损失核查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这种立体化管理机制,为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二、增加补偿对象,彰显公平公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改革深化,蓄滞洪区内生产生活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群众生产经营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本次《办法》在补偿对象界定上实现了重要突破,在原有规定常住户籍居民作为补偿对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部分群体,一是将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纳入补偿范围,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二是明确住房所有权人补偿权益,保护群众财产权利。这种多层次、广覆盖的补偿体系,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为蓄滞洪区群众吃下了“定心丸”。

  三、优化补偿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办法》构建了补偿工作标准化流程,明确损失核查、金额核定、张榜公布、资金拨付等各工作环节。其中两大创新尤为突出:一是推行“直补到户”机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补偿资金“一键直达”,既提高了补偿效率,又确保了资金安全。二是精简汛前财产补偿登记项目。汛前只登记区内承包土地、流转土地、住房、农业生产机械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对变动频繁的畜禽不再登记。这些举措使补偿工作更加便民利民。

  四、创新保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办法》建立了“政府补偿+市场保险+N”保障体系。一方面,是创设预拨资金机制,对于运用后损失严重的蓄滞洪区,可根据预估损失申请提前拨付部分中央财政补偿资金。“23.7”海河流域性特大洪水期间,河北省先行先试国家预拨补偿资金机制,平稳有序发放预拨补偿资金,第一时间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手中,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办法》构建了市场保险分担风险机制。鼓励发展洪水保险,形成风险共担机制。除此之外,区内居民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受灾者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这种制度体系既强化了政府责任,又发挥了市场作用,为受灾群众提供了多重保障。

  《办法》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向更高质量迈进。下一步,需要重点抓好标准细化、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真正筑牢防洪减灾的民生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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