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密法网保障生态环境监测事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11-06 19:3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曹炜

  生态环境监测是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等公共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对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开展自我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就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提出诸多要求。例如,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在这一背景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其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公共监测、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以及技术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的监测服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针对不同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设置了严格法律责任,为《条例》装上了“牙齿”,以严密法网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的顺利开展。总体而言,《条例》在法律责任设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是加强自我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相继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严肃党纪政纪,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监测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情形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强化了公共监测工作的纪律性、严肃性,有利于督促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是强化企事业单位监管。《条例》第三章对企事业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等。第四十二条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法律责任。除了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之外,《条例》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该设备的有关情况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通过这一规定,有利于形成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从源头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设备的产业链条。

  三是补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条例》针对实践中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等情形,专章作了规定。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威慑力度,《条例》设立了多种责任类型。对于一些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条件就开展业务等“滥竽充数”的情况,《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对于一些技术服务机构“金蝉脱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情况,《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双罚制”:针对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除了处以高额罚款外,还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了处以罚款之外,还规定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总体来看,《条例》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创设了严密法律责任体系,织造了严密法网,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主体的震慑力度,也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进步,为构建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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