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法治根基 高质量赋能美丽中国建设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11-06 19:37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 陈传忠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监测是支撑生态环境保护的“顶梁柱”和“生命线”。经过多年发展,特别是“十四五”以来的快速建设,我国已建成规模庞大、要素齐全、布局合理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此同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条例》通过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各方权责、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框架,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一、构建统一协调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明确职责边界与共享机制

  《条例》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体系。

  一是明确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大监测”工作格局。针对监测信息融合不畅、重复建设与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确立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协同建立天空地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支撑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奠定了基础。

  二是国家与地方联动,保障网络建设运行有序。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与备案管理等,侧重于宏观布局、规则制定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属地管理。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运行有序,体现了“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又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必要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利于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工作,形成制度合力。

  三是确立数据汇交共享制度,夯实协同治理数据基础。《条例》系统构建了以数据汇交、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与数据互认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交共享制度,使“共建共享”从原则倡导落实为明确的法定义务。这对于支撑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重大国家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估等至关重要。只有实现了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畅通流动,才能为精准溯源、科学决策和高效监管提供坚实、统一的数据基础,从而极大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健全全链条质量监管机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数据真实、准确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核心价值所在。《条例》通过健全全链条监管体制,压实各方责任,对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一是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源头严防。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法定监测义务和质量保证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详尽列举了六类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鉴别力和法律威慑的精准度。同时,《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源头严防的“组合拳”,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

  二是规范机构技术服务,过程严管。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重要力量,其执业质量直接影响数据可靠性。《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了系统的监管框架,明确了严格的备案与执业要求,强调其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建立服务全过程记录与可追溯管理制度,从而形成了覆盖机构备案、执业规范、责任界定到事后追责的严密监管链条。

  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后果严惩。《条例》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从罚款、停业整顿到吊销资质、终身禁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化处罚,彰显了国家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坚定决心。

  三、引领监测技术能力发展,提升数据应用与服务效能

  《条例》不仅是对现有实践的总结,更是面向未来、引领发展的规范,敏锐把握了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的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为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监测能力提供了法治牵引。

  一是明确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方向,强化能力保障。《条例》着眼构建覆盖陆海、贯通天地、央地协同、数据互通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着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向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这一顶层设计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广度、精度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条例》强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从科技创新和智力支撑两个维度,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持续提升注入强劲动力。

  二是鼓励技术融合与应用创新,驱动数智转型。《条例》明确鼓励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应用,要求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集成、管理、服务和共享,其导向是推动监测手段从传统手工向自动化、智能化演进,监测模式从粗放式向精准化转变,为推广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这种发展导向不仅能提升监测效率,减少人为干扰,更能实现对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实时感知、精准溯源和趋势预警,从而为“精准、科学、依法”治理污染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拓展监测服务领域,提升支撑决策效能。《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限于保障数据质量,更强调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定位正在从单纯的环境质量评价,向服务综合决策、评估治理成效、优化产业布局、支撑生态补偿等更广阔的领域延伸。《条例》提及的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提供支撑,强调的风险监测预警,都体现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这就要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必须不断提升数据的分析挖掘能力和综合应用效能,使海量监测数据真正转化为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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